术语表   网站地图    适老化无障碍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热点专题 > 热点专题 > 金融生态 > 2005中国金融论坛--金融论坛专栏 > 议题二、良性金融生态:法制环境
高级搜索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 红

字号 2005-11-07 11:23:5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金融发展的立法保障

金融是社会经济运行的血脉,血脉的畅通,不仅有赖于正确的宏观经济决策,恰当的微观经济调整,还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从立法层面为我国金融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三部银行法是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1995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共八章51条,规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货币政策目标,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内容。200312月,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制定和修改,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对于保证货币政策制定、执行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5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会议审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该法共99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活动原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保护、贷款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内容。200312月,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对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业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2003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为使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有法可依,同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50条,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和原则,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和措施以及法律责任。这部法律为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担保法制是保证银行债权实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现代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银行贷款的支持,而银行贷款越多,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按时收回贷款,防止呆坏帐产生,成了银行业日益关注的大事。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担保法,该法共七章96条,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这部法律对于促进资金融通,维护银行贷款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刑法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强有力武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主要从两方面三个层次对金融秩序进行保护。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外部人员(非金融从业人员)对银行系统进行侵犯;二是禁止内部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扰乱破坏金融管理活动。三个层次一是禁止伪造、变造货币、金融票证、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禁止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二是禁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三是禁止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危害金融机构和客户利益,例如挪用本单位和客户资金,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非法拆借,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违法票据偿兑、付款或者保证、逃汇、洗钱、骗购外汇,金融诈骗等。刑法通过并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补充规定,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加强和完善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伪造信用卡等犯罪的惩治。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金融安全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等,为规范金融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还会出现新的情况,立法工作部门将关注这些新的动态,为我国金融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