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金融生态一词的提出是把自然科学引入社会科学的创新,在金融领域,金融主体内部以及各主体与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和调节机制,他们之间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组成了金融生态。金融生态的平衡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健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金融内生环境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十分重视西藏工作,赋予了西藏一系列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这些特殊优惠金融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更进一步给西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西藏地区金融业发展也逐步走入快车道,金融生态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随着西藏地区经济持续高增长、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货币信贷调控和管理更加市场化,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些变化为西藏地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生态环境。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困扰还有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经济不发达、社会信用程度不高、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西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西藏地区金融生态现状
(一)经济持续发展,金融主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不断强化
经过
50
多年的建设,西藏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西藏没有经历小农经济的发展阶段,没有经历近代化的历程,封建农奴制度一直延续到
1959年,是在推翻封建农奴制度之后才开始现代化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十分落后。
1951年,全区生产总值仅为
1.29亿元,人均
GDP仅为
114元。
2004年,全区生产总值突破
200亿元大关,经初步核算,达到
211.54亿元,增长
12.2%,连续四年保持
12%以上的增长速度;全年完成税收收入
12.87亿元,增长
1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
10亿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
22.9%;进出口总额突破
2亿美元,达到
2.24亿美元,增长
38.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
1,
861元,增长
10.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
8,
200元,增长
1.8%。
(二)金融体系不断健全,金融业务持续发展,金融服务功能日臻完善
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地位日益显现。
一是金融体系不断健全。从
1952
年,人行西藏办事处正式成立以来,经过50余年的发展,西藏金融体系逐步得以完善。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时,基本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农牧区信用社为基础的具有西藏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1985、
1995年,中行西藏分行和农行西藏分行先后从人行西藏分行分出单设,结束了人民银行的“大一统”体制,理顺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
1986年、
1992年和
200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和西藏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相继问世,西藏自此形成了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较为完备的金融体系;随着
1999年、
2001年和
2003年对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监管职能的分离,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不断弱化,自此,人民银行专注于区域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区域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西藏自治区银监局、西藏自治区证监局、四川保监局(代为监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各自监管西藏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过程,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职能逐渐强化。
二是金融业务持续发展。截至
2004
年末,全区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款余额为363.29亿元,比年初增长
12.74%。各项本外币贷款余额为
168.45亿元,比年初增长
21.04%;证券市场累计成交
8.53亿元,同比增长
6.49%。日均成交
0.035亿元,同比增长
6.06%;保险业务持续稳步发展。西藏地区保险业保费收入以年均
19.7%的速度增长,到
2004年末,全区保费收入达到
1.46亿元,同比增长
41.86%。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明显增强。
2004年,保险业累计赔款
0.54亿元,同比增长
20.41%。
三是金融服务功能日臻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西藏地区支付结算体系不断完善。全区大额支付系统建设开展顺利,我中心支行支付系统已于
2003
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目前,该支付系统推广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各商业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已开始模拟运行,按照支付结算司的统一安排,将于
2005年
6月
30日前正式上线运行;西藏地区人民银行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已经推广至人民银行各地区中心支行。
(三)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一是法制环境不断改善。长期以来,西藏各级党政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工作,通过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深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司法部门工作效率和执法人员工作水平及素养等多种途径,深入贯彻执行依法治国、依法治藏方略,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全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西藏地区社会整体法制环境总体趋好,法制建设在社会各个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的维护,法律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二是社会信用有一定的改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西藏实体经济部门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截至
2005
年5月末,农行西藏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
11.7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
99万元,占比仅为
0.08%。三是中介机构从数量上不断增加,对构建诚信社会起到了一定作用。目前,西藏共有
20家中介机构,其中:会计事务所
8家、房产评估事务所
2家、审计事务所
1家、土地评估所
4家、其他中介机构
5家,大多是在
1996-2001年之间建立的。由于西藏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这一特点决定了这些为数不多的中介机构基本上能够满足西藏地区的市场需求。这些中介机构在消除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四是人民币反假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作为反假货币的主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反假货币工作,精心组织反假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1999年
-2004年,有针对性地组织了
7期“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2211名一线反假人员拿到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利用第五套人民币
1元券发行为契机,举办了两期第五套和第四套人民币防伪知识培训班。加强假币收缴的力度,
6年共收缴各类假人民币
72,
259张,合计金额
5,
756,
335元整。为维护西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作出了大量的工作。
二、西藏地区金融生态建设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地区相比,西藏地区的金融生态更多地表现为不平衡发展的一面,金融主体内部、金融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主体与周围环境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多的矛盾。
(一)经济环境:经济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市场主体单一,企业市场竞争力弱、融资途径单一。
(二)金融内生环境:金融市场主体存在制度性缺陷,金融产品少,金融体系中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
(三)社会环境:行政制度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中介机构发展不规范,人民币反假工作出现新情况,社会担保体系缺位。
三、改善西藏地区金融生态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增长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增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一方面,应努力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发挥社会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建设,增强西藏地区经济发展的自我造血功能。以保持特色为前提,充分发掘高原、绿色、文化的丰富内涵,推进特色农牧业、旅游业、矿业、建筑建材业、藏医药业和民族手工业等支柱产业的培育和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金融主体本身要增强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在金融生态整合过程中,金融机构始终是治理的关键。要深化体制改革。西藏地区商业银行要利用改革之机,借助改革力量,健全内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转变;要积极拓展新业务品种。在目前状况下,西藏地区商业银行既要稳步推进传统业务,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授权授信政策,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同时,又要积极推出利润增长点较高的新业务,加强对金融新产品的宣传,提高中间业务比重;加大优良信贷客户的发掘、培育力度。各级商业银行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大力发展新的优质客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强自身竞争力,不断加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投入,切实做好农牧户小额信贷、扶贫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努力增加城市开发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大广大农牧区信用乡(镇)村的建设推广工作力度,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企业的授权授信额度,促进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大非生息资产清降力度,控制系统内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其是控制呆帐贷款,大力清收表外应收利息,通过降低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占用,提高生息资产占比。合理调配生息资产结构,控制备付占用在保证合理支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增加利息收入。
(三)以政府为主导,为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态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政府是关键。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单靠任何一个部门力量都无法实现,只有在政府领导下,集聚经济、司法、金融、宣传等多方力量,正确引导,稳步实施,才会取得成效。要在政府的带动下,引导社会信用和司法环境的改善。要以保护债权为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在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让债权行及时参与其中,依法严格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防止企业逃债、废债,减少银行贷款的损失和“隐性”流失;进一步加大金融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司法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应把金融机构与当地企业放在同等的位置,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当地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加强征信管理,为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建立信息平台,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高各家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用建设,让企业、个人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并主动参与到信用建设活动中来,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信用乡(镇)、村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对逃废债企业的联合制裁措施,加大制裁力度,使逃废债企业无处生存。
(四)规范中介机构的发展
一是加强中介机构的自身建设。中介机构对自身的发展规划一定要有前瞻性,要从西藏地区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出发,提高自身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比例,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后继培养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以提高中介机构不断适应市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督。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确保中介机构合法的准入及退出,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规范相应的惩罚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每年对所辖的中介机构的检查结果,专业资质等情况按照行业分类并予以公布,使经济、金融、企业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提高中介机构内部信息的透明度。
(五)建立、健全社会担保体系,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西藏地区银企关系不畅,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必要的担保机制。担保类机构在银企之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链接起了银企之间的融资通道,缓解了中小企业、民营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二是为实现资源在一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增加了市场调节手段,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和贷款成本。因此,西藏地区财政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应想方设法促成西藏地区拟建立的财政担保体系的早日问世。
(六)努力做好西藏地区反假货币的基础性工作,净化西藏地区货币流通市场,维护人民币的良好信誉
要加强反假货币的调查研究,加强统一领导,强化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反假货币各项政策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识别力。要结合西藏地区实际,有步骤、有计划地将反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印成藏文版,使基层工作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够全面了解反假相关法规。要组织一定形式的集中宣传活动,下力气提高农牧民群众和流动人口防范假币的意识和识别假币的能力,防止假币犯罪活动进一步向农牧区蔓延;遏制假币流通的源头,加大对假币进入西藏地区的审查,大力打击贩假、带假人员,同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协作,力争从源头上掐断假币的流通,提高反假货币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