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尼斯的货币制度
(一)突尼斯的中央银行
突尼斯中央银行BCT(Central Bank of Tunisia)是依据1958年9月制定的法律成立的,于1958年11月3日起正式行使职能。该法律在1988年、2000年、2006年和2007年经过多次修订。BCT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物价稳定,这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控制货币流通并保证支付体系高效稳健安全地运行、监管贷款机构(lending institutions)和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BCT还承担着发行货币、执行外汇操作、管理国库、审慎监管存款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BCT总部设在首都突尼斯,在全国范围内设有11个分支机构。BCT成立董事会,包括行长和一名副行长,设有市场委员会,内设管理服务部,会计预算部,法律服务、组织管理和审计部,转移外贸部(transfers & foreign trade),银行监管部,人力资源部,支付监督和管理部(followup and general control of payments),现金、分行管理和支付体系部,信息系统部,研究调查统计部,外部融资部(external finance),货币政策部,金融稳定部,综合监管部(general supervision)。
(二)突尼斯的货币
突尼斯的货币为第纳尔(Dinar),依据1958年10月出台的货币改革法案印制发行,包括纸币和硬币。其中,纸币的面值有:5、10、20、30 Dinars等;硬币的面值有:1、5、10、20、50、100 Millim (1 Dinar等于1000 Millim)和0.5、1 Dinar等。
二、突尼斯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根据2006年5月修订的中央银行法第33条,BCT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物价稳定。新修订的中央银行法旨在加强BCT的独立性,强化货币政策的透明度管理,完善对贷款机构的监管政策,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为逐步转向通货膨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框架做准备。
货币政策实施
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BCT将利率作为最基本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调节利率影响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成本,进而影响借贷活动和有关经济指标;同时采取其他数量型的微调措施,如公开市场操作OMO等,改变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从而影响操作目标—基础货币,并进一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通胀水平。
BCT可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1、公开招标(Calls for bids)
参与公开招标是突尼斯银行再融资的主要来源,由BCT每周执行一次。根据2005年7月BCT发布的通知,公开招标可以采用单一利率,也可以采用混合利率。单一利率由BCT设定,银行需提供公共证券(public securities)或有担保的现金取回权(secured current claims on corporations and private individuals)作为抵押,其中公共证券包括国债、短期国库券、零息债券等。混合利率则由银行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需求报价确定,无须提供抵押品。
2、流动性供给(allowance uptake)
BCT自2001年7月起按月开展国债的公开招标,向货币市场参与者提供期限为3个月的定量资金供给,目的是确定3个月的利率水平,构建完整的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从2002年1月起,BCT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向银行提供一定数量的从1天到7天不等的流动性,期限由银行根据自身管理需求确定。同时,BCT还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净价“微撞”的操作方式(net tapping operation)24小时不间断地向货币市场的流动性需求者提供资金,借此调节货币市场利率走向。
3、公开市场操作OMO
BCT自2003年4月起开始公开市场操作。BCT和银行之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买卖或回购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短期国库券和国债等公共证券,向市场投入或收回流动性。公开市场操作活跃了突尼斯公共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对调节利率水平、完善收益率曲线起到很大作用。
4、存款准备金要求
BCT要求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准备金,并按月考核。根据存款类别的不同,设定的上缴比例也有所不同。对于活期存款和期限少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为7.5%;对于期限超过3个月但少于24个月的定期存款、现金存单、储蓄存款及其他存款合约,准备金率为1%;对于期限超过24个月的其他存款,无须交纳准备金。
资料来源:突尼斯中央银行网站:www.bct.gov.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