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网站地图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国际司 > 国际司 > 国际金融信息 > 国别信息 > 越南
高级搜索

越南的汇率制度与外汇制度

字号 文章来源: 2008-06-19 14:31:0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越南的汇率制度

越南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越南国家银行(the State Bank of  Vietnam, SBV)依据上日银行间市场越南盾对美元平均汇率发布当日银行间市场汇率。商业银行报价不得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公布汇率的上下一定区间。2008年3月,这一区间由上下0.75%扩大至上下1%。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越南盾对其他货币的汇率。

二、越南的外汇制度

越南国家银行负责实施外汇管理,越南是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国家。

(一)关于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1、关于居民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居民机构有来自于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外汇,可在外汇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外汇收付、汇款和外汇划转。

居民个人拥有从国外通过银行汇入、或者入境时携入经海关确认的外汇,以及在其他合法收入的外汇,可在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接受商品进出口、服务、经常转移以及越南国家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的跨境收款和付款。

外汇账户存款人有权享有外汇存款利息,有权提取全部外汇存款本息。

2、关于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有关规定

居民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并得到越南国家银行同意后,可在境外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可用于:(1)为海外经常性交易提供便利;(2)为国际招标合同提供存款保证金;(3)进行清算交易;(4)满足与其他国家、外资企业签订的条约、协议和承诺中的条件。

3、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

非居民拥有从国外通过银行汇入、或者入境时携入经海关确认的外汇,可在特许银行开立和拥有外汇账户。账户持有人可提取外汇或越南盾。

4、非居民在境内开立和使用越盾账户

非居民拥有外币转换成的越南盾和其他合法收入的越南盾,可在银行开立和使用越南盾账户。

(二)经常项目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进口商支付进口货款时需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如合同、进口许可等)。出口商出口收入必须全部汇回境内。

与特许进口有关的无形资产交易和服务费用支付没有限制。外资企业可从商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经常性费用和其他被许可的无形交易。

(三)资本项目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直接投资方面:越南企业对境外进行直接投资需取得越南计划和投资部(the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MPI)的批准,企业从事对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在外汇特许银行开立账户并向越南国家银行进行账户登记,所有相关交易必须通过这些账户进行。

越南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MPI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省审批。越南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特许银行开立特别外汇账户,所有的资本项目交易必须通过这类账户进行。

资本和货币市场方面:外国机构和个人合计持有越南上市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市股份的30%。外国机构和个人购买上市的证券需开立越南盾的本币证券交易账户,汇入的外汇必须转换为越南盾后才能进行投资。越南不允许非居民在越南境内出售、发行股票和债券,不允许居民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外股票和债券。居民在境外出售和发行债券须取得越南国家银行的同意。

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交易方面:在取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非居民可在境内发行和销售衍生产品等交易工具,居民可购买境外的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

跨境借款方面:越南政府部门的对外借款和偿还应基于国家发展战略,政府总理每年会批准对外借款的总额。企业、银行和个人对外借款要符合借款条件,服从年度外债总额,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登记。

越南的土地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所有,必须向国家租用。

(资料来源: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http://vn.mofcom.gov.cn;越南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vn;《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2005年版, IM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