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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3-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40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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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GAZETT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10月14日 2015年 第13-15号 (总第408-410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7号 …………………………… ( 1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8号 …………………………… ( 2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9号 …………………………… ( 4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0号 …………………………… ( 5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 (26)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32)

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61号建议的答复 ………………………………………………………………(3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7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阿根廷中央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阿根廷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9月29日发行2015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银质纪念币1枚。该银质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为象征钱币、地球的点线装饰图案与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会标组合设计,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清代团龙钱币与英国维多利亚女王钱币图案对应设计,衬以方孔圆钱造型,并刊“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该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圆形,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三、该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3日

2015北京国际钱币博览会

银质纪念币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29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赞比亚中央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赞比亚中国银行担任赞比亚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5年10月16日发行2016中国丙申(猴)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7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0枚,银质纪念币7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衬以连年有余吉祥纹饰,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以下13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写实猴造型衬以装饰猴纹样,并刊面额及“丙申”字样。

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金质纪念币、10.368克(1/3盎司)扇形金质纪念币、155.52克(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50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2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31.104克(1盎司)梅花形银质纪念币、31.104克(1盎司)扇形银质纪念币、155.52克(5盎司)长方形银质纪念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

以下4枚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中国民间传统装饰猴造型衬以吉祥纹饰(局部彩色),并刊面额及“丙申”字样。

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110克(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20000枚。

(二)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0枚。

(三)3.110克(1/10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110克(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20000枚。

(四)31.104克(1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20000枚。

(五)10.368克(1/3盎司)扇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0.368克(1/3盎司),外圆半径51毫米,内圆半径36毫米,圆心角30度,面额1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六)31.104克(1盎司)扇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外圆半径85毫米,内圆半径60毫米,圆心角30度,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0枚。

(七)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552克(1/2盎司),外接圆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枚。

(八)31.104克(1盎司)梅花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1.104克(1盎司),外接圆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九)155.52克(5盎司)长方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5.52克(5盎司),规格64毫米×4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十)155.52克(5盎司)长方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5.52克(5盎司),规格80毫米×5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十一)155.52克(5盎司)圆形金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5.52克(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

(十二)155.52克(5盎司)圆形银质彩色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5.52克(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十三)50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00克,直径80毫米,面额5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十四)1公斤梅花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外接圆直径100毫米,面额1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18枚。

(十五)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十六)2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2公斤,直径110毫米,面额2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枚。

(十七)10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0公斤,直径180毫米,面额100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8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8日

2016中国丙申(猴)年金银纪念币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彩色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克(1/10盎司)圆形精制金质彩色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彩色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彩色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0.368克(1/3盎司)扇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0.368克(1/3盎司)扇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扇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扇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1/2盎司)梅花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31.104克(1盎司)梅花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1.104克(1盎司)梅花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长方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长方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长方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长方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彩色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彩色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彩色纪念币正面图案

155.52克(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彩色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50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500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梅花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原大

2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2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10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0公斤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原大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四期)

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将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本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三年期150亿元,五年期150亿元。三年期年利率为4.25%,五年期年利率为4.67%。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70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期国债发行从2015年10月10日开始,10月19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承销的本期国债,从10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本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本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本期国债由各承销团成员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订的《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五)本期国债采取承销团成员固定比例代销方式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各承销团成员代销的本期国债额度,按300亿元和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见附件1)的乘积确定,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比例为5∶5。

(六)各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发行期内仍可继续按面值销售;发行期结束后,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不得再次销售。

二、兑付

(一)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后,可以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二)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99%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72%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74%计付利息;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4.26%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4.40%计付利息。

(三)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本期国债于2018年和2020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本期国债到期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三、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所代销的凭证式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纳入本单位特定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将被动持有的凭证式国债纳入特定资产类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在2015年10月21日一次缴入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见附件1)。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账号:270—15304—3 (用于缴纳三年期本期国债发行款)

270—15304—5 (用于缴纳五年期本期国债发行款)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国债名称及期次、缴款机构代码,例: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三年期) 1001。

四、数据报送与确认

(一)数据报送。

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凭证式国债部分上线的通知》(银办发[2009]251号)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报送本期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对账报文;按日报送数据和日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业务发生日次日上午9:00,报送总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上午9:00。本期国债代码规则为“公历年份最后两位数+本期国债发行期次+本期国债期限+1(发行期内未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或2(发行期内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例如,2015年发行的凭证式(四期)国债三年期品种的国债代码为1504031。

与此同时,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于2015年10月12日、10月15日和10月20日下午3:00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财政厅(局)报送本期国债累计发行数据,报送的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0月10日、10月14日和10月19日。

(二)数据确认。

2015年10月20日下午3:00前,各承销团成员统一填制本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见附件2),加盖行章后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为本期国债发行款缴纳依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传送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盖行章的本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原件于10月21日前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报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承销团成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确认无误并于10月22日下午5:00前送财政部审核。本期国债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相关数据报送另行通知。财政部在全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承销团成员下发缴款确认通知。

各承销团成员应认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传真报表与加盖行章的本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原件的一致性,并将报表原件保存5年以上。

五、承销手续费的拨付和分配比例

本期国债的发行费和兑付费合并为承销手续费,在发行环节一次支付,国债到期后不再拨付兑付费。承销团成员三年期和五年期国债手续费分配比例为7.00‰。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本期国债手续费按0.07‰分配,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使用。

本期国债承销手续费和办理提前兑付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本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凭证调运、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人员的奖励等。

本文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5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代销比例

2.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2015年9月24日

附件1

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承销团成员及代销比例

代码

机构简称

代销比例

代码

机构简称

代销比例

1001

中国工商银行

21.2%

1023

杭州银行

0.3%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13.7%

1026

青岛银行

0.3%

1003

中国银行

11.6%

1028

成都银行

0.5%

1004

中国建设银行

18.8%

1030

西安银行

0.4%

1005

交通银行

4.7%

1034

富滇银行

0.4%

1006

中信银行

0.9%

1035

哈尔滨银行

0.4%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1.4%

1037

宁波银行

0.3%

1009

华夏银行

0.7%

1041

徽商银行

0.4%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0.9%

1063

汉口银行

0.3%

1011

兴业银行

0.6%

1075

大连银行

0.4%

1012

招商银行

2.6%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0.4%

1013

平安银行

0.4%

1100

恒丰银行

0.3%

1014

中国民生银行

0.9%

1102

晋商银行

0.4%

1015

北京银行

1.6%

1111

江苏银行

1.4%

1016

上海银行

1.4%

1114

包商银行

0.2%

1017

南京银行

0.9%

5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9%

1020

广发银行

1.0%

5011

北京农商银行

1.6%

1021

天津银行

0.5%

5014

上海农商银行

0.8%

1022

河北银行

0.4%

501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0.3%

附件2

2015年凭证式(四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

单位:元

净销售额

代销额度

待注销额度

(1)

(2)

(3)=(2)-(1)

3年期

5年期

合计

注:1.“净销售额”是指本期国债发行期内面向个人累计销售的金额扣除累计提前兑取金额后的净销

售金额;

2.“代销额度”是指按本期国债代销比例计算的计划销售额度。

填表:

××行(签章)

填表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

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3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根据辖内不同城市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2015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

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银办发[2015]210号

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 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 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 运营机构应当对CIPS参与者实施分级管理。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在CIPS开立账户、具有CIPS行号,直接通过CIPS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CIPS开立账户,但具有CIPS行号,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参照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银行识别代码(SWIFT BIC)编制规则,确定参与者CIPS行号。参与者已有SWIFT BIC的,应当申请使用该代码作为其CIPS行号。没有SWIFT BIC的,应当向运营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成为境内直接参与者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指定的机构;

(三)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的资格;

(四)具有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资格;

(五)支持业务集中处理和直通处理;

(五)满足信息安全性和系统可靠性要求;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业务及系统管理制度。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成为系统直接参与者的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第八条 申请成为间接参与者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指定的机构;

(三)支持该机构在其境内的业务集中处理;

(四)符合该机构所在地人民币业务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业务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同属一个法人的机构只能指定一家机构申请直接参与者资格。

第十条 一个直接参与者可与多个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一个间接参与者可与多个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拟加入、退出系统或变更参与者信息的,应当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间接参与者应当委托直接参与者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审核直接参与者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通过审核的,运营机构代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资格。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CIPS中为直接参与者开立零余额账户。该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参与者的账户。一个直接参与者在CIPS只能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间接参与者在CIPS不开立账户。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CIPS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反映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的共同权益。账户内资金属于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依据直接参与者在CIPS中的账户余额享有权益。该账户不得透支,日终余额为零。

该账户内资金不属于运营机构自有财产,运营机构不得自由支配。除通过CIPS发起指令外,CIPS直接参与者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单独支配该账户资金。

第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注资、调增和调减等方式,对其CIPS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注资是指直接参与者在营业准备阶段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其CIPS账户注入运营机构要求的最低限额。

调增是指直接参与者在日间处理阶段,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其CIPS账户增加流动性。

调减是指直接参与者注资成功后,在日间处理阶段通过CIPS向其在大额支付系统账户发起资金转账,以减少其CIPS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每个系统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内注资。

直接参与者进入日间处理阶段后未能达到注资最低限额的,不得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进入日间处理阶段后,从业务截止前30分钟起,直接参与者不得从大额支付系统向CIPS账户注入流动性。

第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其他直接参与者进行注资或调增的,应当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调减其CIPS账户余额的,调减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注资最低限额。

直接参与者通过CIPS向其他参与者进行调减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之间拆借资金应当根据银行间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办理。直接参与者拆出后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注资最低限额。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的委托,通过CIPS办理客户汇款或金融机构汇款等业务。直接参与者不得通过CIPS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两个系统之间的支付业务。

客户汇款是指汇款人和收款人中至少一方不是金融机构的汇款。

金融机构汇款是指付款人和收款人均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汇款。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直接参与者的报文权限申请,确定直接参与者可以使用的报文类型。

第二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日间处理阶段确保本机构系统处于登入状态。

第二十五条 发起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办理跨境支付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向系统提交期望结算日期为当前工作日的支付业务。对期望结算日期不为当前工作日的支付业务,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日间处理阶段及时向CIPS提交支付业务,不得拖延。

第二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CIPS发起查询业务,直接参与者收到查询请求后,应当及时查复。

第五章 结算机制

第二十九条 CIPS按照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支付业务。直接参与者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的,CIPS予以实时处理;不足支付的,按照支付业务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处理。

第三十条 CIPS可以根据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指令,撤销处于排队状态的支付业务。

CIPS应当在日终处理阶段对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支付业务作退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起直接参与者应当以收到CIPS返回的支付处理确认报文,作为记账依据。接收直接参与者应当以收到CIPS转发的支付报文,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十二条 CIPS在成功借记发起直接参与者账户并贷记接收直接参与者账户后,该支付业务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CIPS在日终处理阶段应当自动将直接参与者的账户余额转至其大额支付系统账户。全部转账完成后,所有直接参与者的CIPS账户余额和CIPS在大额支付系统的账户余额均应当为零。

第三十四条 CIPS与大额支付系统对账相符后,应当向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业务汇总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核对信息。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CIPS发送的对账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系统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资金和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做好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建立与CIPS相关的备份系统,定期开展生产系统与备份系统的切换演练,确保备份系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CIPS发生故障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直接参与者和相关各方。直接参与者内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与各直接参与者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尽快恢复业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CIPS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业务处理中断时,运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家直接参与者承接、协助日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操作指引,明确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通过CIPS处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运营机构应当与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操作指引和协议文本应当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CIPS报文标准。

直接参与者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发布的最新报文标准及时对其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改造。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按运营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二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第7661号建议的答复

银函[2015]458号

容永恩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澳门经济财政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外汇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澳门发行国债,且允许澳门金融机构参与承销问题

2009年,为支持香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应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国债。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财政部持续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稳步扩大发行规模,不断创新发行方式,着力发挥人民币国债的市场基准作用。截至2014年末,财政部连续“六年八次”在香港累计发行1080亿元人民币国债。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香港人民币国债发行量为280亿元。

澳门的金融机构已有参与人民币国债招标发行的机制。在发行过程中,财政部结合国际成熟市场经验和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探索建立了面向机构投资者直接招标发行人民币国债的机制,同时预留一部分人民币国债,对国外中央银行和地区货币管理当局定向配售,利率与同期限人民币国债中标利率一致。澳门金融管理局是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会员,既可以直接通过CMU参与人民币国债的招标发行,也可以作为地区货币管理当局参与定向配售。澳门其他机构投资者,也可通过澳门金融管理局参与人民币国债发行。

在面向机构投资者、国外中央银行、地区货币管理当局招标发行国债的同时,财政部也通过香港的配售银行向香港居民直接发行人民币国债,满足其投资需求。随着澳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澳门居民对人民币国债的需求也将逐步上升。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代表的建议,研究将澳门居民纳入人民币国债发行范围和增加澳门金融机构作为承销机构的可行性。

二、关于允许国内机构在澳门发行点心债问题

目前,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主要集中在香港。2007年6月,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12年5月,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201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明确取消境内商业银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近年来,内地与澳门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迅猛,澳门人民币存款增长较快,截至2015年2月末,澳门人民币存款余额为916.3亿元,市场主体对拓宽人民币投资渠道需求迫切,为境内机构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了有利条件。目前,根据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的总体部署,配合宏观调控与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稳步推进境内机构赴境外所有国家(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工作,同时拟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并放宽对发债规模、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已明确,自贸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其中之一是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部分有“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的内容,提出“放宽区内企业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根据需要可调回区内使用”。人民银行目前正指导广州分行按照国务院精神,研究确定相关实施细则,将尽快发布实施,促进横琴自贸区新区片区建设,助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进程。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也在近几届粤澳金融合作例会上就推动境内企业赴澳门发债相关议题提出建议,并与澳门金融管理局深入研究探讨。目前,澳门金融管理局对企业在澳门发行债券的条件、资格及相关安排已有基本方案,正在积极推动境内企业赴澳门发行人民币债券。

三、关于强化内地与澳门金融合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化专业服务问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驻粤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一是积极支持包括澳门机构在内的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共有6家澳门机构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总额度为521亿元人民币,包括1家货币当局(澳门金融管理局)、1家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4家参加行(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澳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粤澳两地在跨境双向投融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取得新进展,截至2015年3月末,粤澳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额为2160亿元,占广东省跨境人民币收付总额的3.2%,从广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国别(地区)分布情况看,澳门仅次于香港、台湾、新加坡排名第4位。三是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琴代表处已于2014年1月24日正式对外办公,打破了在粤澳门银行分支机构为“零”的历史。四是经保监会批准,粤澳两地保险业协会签署了粤澳保险机构相互提供跨境机动车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实现了粤澳保险业创新合作的新突破。五是横琴的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在国内首发银联多币种卡,粤港澳实现多币种同城支付,中国银行横琴分行将加入澳门电子同城清算系统,粤澳两地在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取得新突破。

下一步,人民银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驻粤金融机构将以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建设广东自贸区为契机,充分发挥澳门与葡语系国家经贸紧密联系的优势,进一步加强粤澳金融合作,积极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促进粤澳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支持粤澳银行业互设金融机构,深化粤澳支付结算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粤澳资企业通过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境内企业借助澳门的平台优势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更好地利用国际市场、国际资源为国内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粤澳优质生活圈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四、关于推动跨境商用资产抵押及登记政策落地问题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部门先后联合或单独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自用原则到银行申请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支付购买境内商品房的款项。若以投资房地产为目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并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澳门机构在横琴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澳门居民个人在横琴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办理澳门银行按揭贷款汇入、相关房地产抵押和登记均不存在政策障碍。若澳门机构、个人在横琴购买非自用、自住的商品房,需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在横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从境外汇入资金,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购买。

感谢你们对金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人民银行门户网站(www.pbc.gov.cn),了解人民银行最新工作动态及金融领域的相关信息。

联系单位及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010)66194432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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