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10月31日2006年第19号(总第231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票据交换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
(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原则上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
三、数据采集流程
(一)人民银行系统数据采集流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通过总行服务器报送本单位数据(地市中心支行还需报送辖内县支行数据),并汇总本单位和辖内分支机构数据,产生本级数据。
(二)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负责将本机构各层次(全国、省、地市、县)数据核对后,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时间,经专用网络一次性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其分支机构不再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数据(指常规金融统计数据);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总局(以下简称“六家行(局)”)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其全国、省、地(市)三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其县级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先由其地(市)行(局)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中心支行,再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登陆人民银行总行服务器报送。待“六家行(局)”条件成熟后,再由其总行(总局)统一报送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不包括县支行)负责核对校验已在总行集中数据库中同级金融机构的数据,其中,地市中心支行还要对辖区内各县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核对校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人民银行总行,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三)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按法人报送统计数据。报送条件成熟的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可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报送条件不成熟的其他机构可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通过内联网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负责所在地金融机构的数据核对校验并按照需要进行汇总,人民银行县支行原则上不再采集和校验数据,统一由所属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校验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四)城乡信用社数据采集流程。
设有省联社(或省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如具备采集本省数据的能力,可经专用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上报数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可将数据先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由其代报到人民银行总行。有网络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可经专用网络向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上报数据。
没有设省联社、信用合作办公室的农村信用社和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数据,再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向人民银行总行上报数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负责核对辖区内各城乡信用社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汇总,人民银行县支行原则上不再采集和校验数据,统一由所属地市中心支行负责数据采集和数据校验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采集和校验金融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保留基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数据。
(五)外资银行数据采集流程。
总行在国内的外资银行,由外资银行总行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所有分支机构数据,或将所有数据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
总行在国外的外资银行指定外资银行某分行作为主报行,负责采集本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数据,经专用网络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数据,或将所有数据报送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到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外资银行总行和(或)指定主报行的外资银行的数据核对校验工作。
四、数据上报时间
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后,人民银行总行产生各频度报表的时间不迟于目前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产生报表的时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分支行产生报表的时间原则上与总行保持一致。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月报的时间由月后5日内提前到月后4日内。
五、实施进度
金融统计数据集中依托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版实施,拟将升级版中与数据集中关系较为密切的模块列为一期工程,与数据集中关系相关度不大的模块在一期工程中开发出基本功能,二期工程再行完善。
(一)2006年4月前:数据集中的调研和需求撰写工作。
(二)2006年5月~12月:系统设计、编码、内部测试工作。
(三)2007年1月~2007年3月:外部测试。
(四)2007年4月~2007年6月:试点。
(五)2007年7月~9月:全国各层次的推广培训工作。
(六)2007年10月~12月:全国双轨运行。
(七)2008年1月:数据集中系统(一期工程)正式运行(前提条件:经双轨运行,确认系统运转正常)。
六、组织保障
人民银行总行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的专项管理,制定实现该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项目小组由领导小组、业务小组、实施小组和技术小组组成。
七、对报送数据机构的要求
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业务流程调整、系统开发、网络建设、人员保障、工作布置和协调等多方面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时间紧迫、要解决的难点和问题多。希望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报数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项目组的统一安排,配合人民银行总行完成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需求整理、测试、试点、培训等工作。
(二)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应成立以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的数据集中项目组。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总局、总公司)将项目组人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职责、实施计划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三)数据集中将会使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局、总公司)工作量加大,统计人员工作将更加繁重,现有统计人员无法满足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需要。建议各金融机构增加高素质统计人员,确保完成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后统计工作要归口管理,整合行内资源,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局、总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归口管理办法,规范系统维护、数据管理等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报送、数据修正的效率。
(五)各金融机构科技部门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设备保障,配合进行相应的系统改造工作,尽可能对原有系统进行优化,如果不能满足人民银行数据集中要求,应新开发接口系统;按要求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的网络连接工作,确保网络安全和畅通。
(六)各金融机构会计(营业)部门应配合统计部门完成人民银行数据集中的相关工作。会计部门调整会计科目后应及时通知统计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七)各金融机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完成按行政区划进行统计的要求,以解决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和与人民银行行政区划管理的矛盾。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联系人和电话:梁景宗010-66012734
毛奇正010-66195591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发[2006]337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具体操作。
第四条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季度、月度例会为主要内容的协调机制,用于商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季度操作规划和月度操作计划。例会成员单位由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组成,例会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牵头。
第五条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商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季度操作规划,例会成员单位派司局级干部参加。季度操作规划的内容包括季度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规模、操作方式和操作进度等事宜。
月度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加,负责商定月度操作计划,具体落实季度例会议定事项。月度操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月度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时间、招标方式及招标数额等具体事宜。
第六条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重大调整,例会成员单位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调整下一阶段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工作事宜。
第七条财政部国库司根据每次例会或临时会议内容起草会议纪要,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确认后,将会议纪要送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和国库局留存备忘。
第八条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商定的月度计划和中央金库库款变动情况,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国库局协商后,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签发操作指令;根据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于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对社会发布招标通知(见附1)。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负责于招标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如遇技术故障,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无法通过招投标系统顺利投标,可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的约定填制“应急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应急投标。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于招标截止时间进行中标处理,打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有关文件经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例会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现场签字确认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文件,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对社会发布招投标结果(见附2),同时通过指令形式将中标结果传送至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根据中标结果在招标结束后一个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办理国债质押手续。如中标存款银行可质押国债不足,国债公司负责通知该存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可质押国债;如中标存款银行在约定结算时间内可质押国债仍不足,国债公司按实际可质押数量办理质押手续,存放该银行的存款金额按规定的国债质押比例与实际质押国债数量计算确定。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通过与国债公司的联网系统及时监测中标存款银行国债质押情况,并在招标结束后及时将国债质押结果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第十四条财政部国库司根据中标清单和国债质押结果,于招标当日下午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开具划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对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向中标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初期,存款资金划转采用纯券过户方式,存款到期还款采用见款付券方式,今后逐步过渡到券款对付方式。
第十五条资金划拨完成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中央金库库存表中反映,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根据资金实拨情况,制作《存款证明》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见附3)及电子信息。存款到期、本息款项收讫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通知财政部国库司《存款证明》失效。
第十六条中标存款银行应设立“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吸纳和归还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吸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归还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
第十七条中标存款银行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后,应将本行会计科目变动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十八条定期存款到期时,如采用见款付券方式的,中标存款银行应于到期日下午4:00前将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支付系统划至中央总金库,不得并笔,并分别在支付报文附言栏注明“归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本金”、“支付××年第××期国库定期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款项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交财政部国库司,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见附4)及电子信息,同时通知国债公司于当天对质押国债进行解押,并于国债公司办理解押后登记表外科目。如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的,支付系统在清算日自动完成资金清算和国债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存款本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供的单据和资料与见款付券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管理并制作国库现金管理台账,并按月制作“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见附5)、“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见附6)及电子信息交财政部国库司,进行对账。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通知
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结果
3.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
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
5.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
6.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
附1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通知
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定于年月日上午点至点,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系统,进行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
本期存款期限天,计划存款量亿元,存款起息日为年月日,到期日为年月日,面向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团招标进行。招投标有关事宜按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附2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结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年月日进行了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招投标。招投标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招标总量(亿元)中标总量(亿元)起息日到期日中标利率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故意遗漏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
(三)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不得无故拖延。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银行机构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
(四)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和不符合取现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一律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银发〔2006〕71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