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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58-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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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22-23号(总第258-259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9号

二〇〇七年度总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4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从2007年11月26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3%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3.5%

的存款准备金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7]33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

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外汇资金一次性交存本次上调

存款准备金率相应新增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本次采用的折算汇率为11月13日至11月21日期

间7个工作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日平均值。

二、现执行12%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10.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3.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14%

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

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加强监测、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

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

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

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

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7]4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

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

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

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

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

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

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

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

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暂不向银行机构收取费用。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

本票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

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 1.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2.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一、业务概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

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相关信

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本票兑付的业务,代理付款行

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二、业务处理模式简述

银行本票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流通使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

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应为出票银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

银行营业机构。

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三、约束条件

(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本票;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

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

清算银行本票资金。

(二)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需编制不超过20位的密押。

(四)出票银行在收到代理付款行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信息后,应在10秒内返回业

务回执。

(五)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采用30103通用截留业务种类,由发起银行本票信息和返

回回执两个处理流程完成。代理付款行使用PKG004实时借记包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出票银行

使用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返回处理回执。

(六)一个实时借记业务包只能有一笔银行本票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实现7×24小时自动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银行签发本票。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应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本票密押,并在“出纳 复核 经

办”栏内记载密押。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

码,则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本行银行机构代码,并在出票后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

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

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代理清算行收到签发

银行发来的本票出票信息后,应及时将其导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以下代

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与出票银行相同)。

(二)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并审核无误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PKG004实

时借记业务包,包头金额应为出票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三)出票银行核验本票信息。

出票银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应按照《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进

行合规性检查。本票信息检查无误且密押核验正常的,作账务处理,并在10秒向小额支付系

统返回“处理成功”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出本票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出票金额)

本票信息检查有误或密押核验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失败

”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并正确填写失败原因。失败原因包括以下九类: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金额不符;

6.超过提示付款期;

7.非本行票据;

8.重复提示付款;

9.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本票。

1.出票银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本票款项解

付给持票人并将银行本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出票金额)

贷:持票人账户

或贷:现金

2.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凭证退还持

票人。

五、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

理流程办理冲正业务。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

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本票

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出的原银行本票

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

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银行已向代理

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向持票人兑付本票款项。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银行拒绝付款。代

理付款行应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

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

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

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

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行本

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本票兑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

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

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本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根据本票业务要素

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本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本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密

押信息及本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本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本

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TAG要素名称强制项

/可选项属性备注

02C包类型号M3n

011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12n

012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12n

30E包委托日期M8n

0BD包序号M8n

C15包密押M40x

B63明细业务总笔数M8n

32B明细业务总金额M3x15n

72D包附加数据O64g

SET001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TAG要素名称强制项

/可选项属性备注

0BG业务类型号M5n30103

52A发起行行号M12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理付款行行号

58A接收行行号M12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

理清算行行号

30A委托日期M8n

0BC支付交易序号M8n

33G金额M15n

CC4付款人开户行行号M12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

行行号

50C付款人账号M32x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50A付款人名称M60g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50B付款人地址O60g

CC5收款人开户行行号M12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本票代

理付款行行号

59C收款人账号M32x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

填写票面记载的收款人的账号;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持票人账号

59A收款人名称M60g当票据种类为05时,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填

写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持票人名称

59B收款人地址O60g

CEG业务种类O12g

72A附言O60g

B40附加数据长度M8n

72C附加数据OnE

通用截留业务附加数据域格式

编号要素名称强制项

/可选项属性备注

1出票日期M8n

2票据号码M20x前补8个‘0’后,统一填写原票据凭证上印刷的

12位票据号码。12位票据号码的填写顺序为先填写4位组合轮冠字,后填写8位数字。组合轮

冠字按左上、右上、左下、右下的顺序填列。

3付款行行号O12n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票

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行号或代理清算行行号。

4代理付款行行号O12n

5出票金额M15n

6用途O60g

7背书人数O2n

8背书人清单ONg

8.1背书人名称O60g

9支票密码O512x

10票据种类M2n见说明

11提示付款日期M8n

12密押O20x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

13汇票到期日O8n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14承兑协议编号O20n票据种类为03时为强制项

15交易合同号码O20n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16承兑日期O8n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17承兑人O60g票据种类为02、03时为强制项

18申请人名称O60g票据种类为01、05时为强制项;当票据种

类为05时,填写1个零,前补空格。

19申请人账号O32x票据种类为01时为强制项

20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O60g票据种类为02、04时为强制项

21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M60g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1个零

22出票人全称O60g票据种类为02、03、04时为强制项

23出票人账号O32x票据种类为03、04时为强制项

24付款行名称O60g当票据种类为01、03、05时为强制项;当

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出票银行名称或代理清算行名称

25附言O60g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强制项。本票未经背书转让的,

填写1个零。本票已经背书转让的,填写票面记载的原收款人名称

26票据图像数据长度1M8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27票据图像数据1MnE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28票据图像数据长度2M8n当票据种类为05时,填写8个零

29票据图像数据2MnE当票据种类为05时,为空

说明:票据种类为:01:银行汇票02:商业承兑汇票03:银行承兑汇票04:商业本票

05:银行本票

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

TAG要素名称强制项

/可选项属性备注

02C包类型号M3n

011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12n

012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12n

30E包委托日期M8n

0BD包序号M8n

C15包密押M40x

B63明细业务总笔数M8n

32B明细业务总金额M3x15n

B41明细业务成功笔数M8n

32C明细业务成功金额M3x15n

02D原包类型号M3n

CCO原包发起清算行M12n同包接收清算行号

30I原包委托日期M8n当前小额系统工作日期

0BE原包序号M8n

BS1轧差节点类型号O1n1 NPC 2 CCPC

BS2轧差日期O8n

BS3轧差场次O2n

BS4补发标志O1n0 正常 1 补发

BS5清算日期O8n

CIB包处理状态O2n

72D包附加数据O64g

SET006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

TAG要素名称强制项

/可选项属性备注

30A委托日期M8n回执日期

0BC支付交易序号M8n

0BH原业务类型号M5n

CC1原发起行行号M12n

CC2原接收行行号M12n

051原委托日期M8n

005原支付交易序号M8n

33S原金额M15n

CIA业务回执状态M2n

BSE扣款日期O8n

BSN开户行手续费O15n

72A附言O60g

八、业务量估算

以2007年前三季度的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影响银行本票业务发展的各项因素,乐观估计,

未来三年内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量分别约为2000—2500万笔(2008年)、2160—2700

万笔(2009年)、2333—2916万笔(2010年),按全年365天计算,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6.

2

万笔(峰值约10万笔)、6.7万笔(峰值10.5万笔)和7.2万笔(峰值11万笔);按一年

工作

日251天计算,工作日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9万笔(峰值约13.9万笔)、9.7万笔(峰值15

万笔)和10.5万笔(峰值16.3万笔)。

附件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

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

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

本票业务)是指

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

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

。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

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

本票。

第五条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

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

票出票和代理兑

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

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

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

答。

第十条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

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

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

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

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

业务处理系统。

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

清算行。

第十四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

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

码。

(二)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

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

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务。

第十九条出票银行对已做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本票

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条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

结的,应留存银

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

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章退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

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

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

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银行本票号码;

(二) 出票银行名称;

(三) 出票日期;

(四) 收款人名称;

(五) 持票人名称;

(六) 银行本票金额;

(七) 拒绝受理理由;

(八) 拒绝受理日期;

(九) 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一) 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四条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银行本票号码;

(二) 出票银行名称;

(三) 出票日期;

(四) 收款人名称;

(五) 持票人名称;

(六) 银行本票金额;

(七) 退票理由;

(八) 退票日期;

(九) 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 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

(十一)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二) 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

绝受理:

(一)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二) 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三) 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四) 签章不符合规定;

(五) 未填写密押;

(六) 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七) 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九)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

(十)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一)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二) 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十三) 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四) 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十五) 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十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 银行本票号码不符;

(二) 收款人名称不符;

(三) 出票日期不符;

(四) 密押不符;

(五) 金额不符;

(六) 超过提示付款期;

(七) 非本行票据;

(八) 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

(九) 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系统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

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银行本票

的真实性及票面

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

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代理付款行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妥善保管银行本票,并按有关规

定积极协助查询。

第三十条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法律规定和本办法

规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三十一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银行本票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银行本票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银行本票信息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

(五)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延压客户资金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

(七) 银行头寸不足,影响银行本票兑付的;

(八)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本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

银行本票业务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比照汇票专用章的式样确定。银行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

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

的格式由

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上线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

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

本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科目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现金

(贷)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

,第二联本票。签发本票的具体要求是: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写方式将小写金额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3.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

去“转账”字样。

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

银行机构代码。出票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应填写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

支付系统的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5.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

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代理出票的,出

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

手续与出票行相同)。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

时,应当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

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

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

签章。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

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本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本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解付银行本票科

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

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时,除按上述(一)1、3、4、5、6

、7、8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是否在本票背面签章

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持票人委

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

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办理本票解付手续。其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或(贷)持票人账户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

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三)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内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

票卡片进行核对,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经核对银行本票相关信息

相符后,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

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

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或出票行

的系统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

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进行相

应账务处理。

1.到出票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2.到出票行系统内银行兑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现金

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出票行的系统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

。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四)代理付款行对审查有误的银行本票,应拒绝受理,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

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五)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银行本票办理。

三、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当出票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解付本票电子信息时,出票行将该信息与行内业务处理系

统中存储的本票信息进行自动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发回应答信息。出票行经核对相符,

确属本行出票,打印业务回单,同时销记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中的本票信息。本票卡片作借方

凭证,业务回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成功的,出票行在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

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小额支付系统对业务回执轧差失败的,出票行应对原账务处理进行冲正,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开出本票

四、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

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付款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状态,生成

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应答信息(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银行本票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

实时返回至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应根据冲正应答和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应答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

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

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来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

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应答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行已向代理付

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比照“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

(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行拒绝付款。代理

付款行应重新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

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

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

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

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二、

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一)、(二)、(三)2的规定办理本票解付手续;确认出票

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

“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

务。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

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

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

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申请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

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

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

,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科目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填制普通贷记凭证。出票行根据客户委托将本票款项汇划至持

票人开户行账户。

3.持票人提交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现金

(三)挂失手续。

未解付的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向出票行挂失止付

。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出票行受理失票

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在计算机系统中登记挂失止付信息,凭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六、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证明,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或退款。出票行审查该银行本票确未支付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本

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二)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五、银行本票

退款、超过付款期限和挂失的处理手续”(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

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

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

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

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

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

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

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

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

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

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

基准利率及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

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的通知

银发[2007]46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从2008年1

月1日起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

4%,上调0.27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81%下调到0.72%,下调0.09个百分点

;其他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29%提高到7.4

7%,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浮息水平。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

由现行的3.87%上调至4.68%,上浮0.81个百分点,其他再贷款浮息水平相应上调;再贴

现利率由现行的3.24%上调至4.32%,上浮1.08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利率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不变。

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

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不转发附表3、附表4

,并督促按时执行。

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

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4.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0.810.72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2.883.33

半年3.423.78

一年3.874.14

二年4.504.68

三年5.225.40

五年5.765.85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2.883.33

三年3.423.78

五年3.874.14

(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

取同档次利率打

六折执行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

取同档次利率打

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1.531.53

四、通知存款

一天1.171.17

七天1.711.71

附件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6.486.57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7.297.47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7.477.56

三至五年(含五年)7.657.74

五年以上7.837.83

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

加点确定同前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4.774.77

五年以上5.225.22

附件3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一)法定准备金1.891.89

(二)超额准备金0.990.99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一)流动性再贷款(不含农村信用社)

二十天3.334.14

三个月3.604.41

六个月3.784.59

一年3.874.68

(二)再贴现3.244.32

(三)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

二十天3.0153.42

三个月3.2853.69

六个月3.4653.87

一年3.5553.96

(四)专项政策性再贷款(超限额及新发放部分)3.874

.68

(五)金融稳定再贷款(延期期间)3.874.68

附件4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第一类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船舶4.684.86

成套和高技术含量5.495.67

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6.216.39

第二类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5.856.03

第三类

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4.414.59

贫困县办工业贷款4.414.59

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

生产贷款4.414.59

其他类

银行系统印制企业

基建储备贷款4.684.68

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3.003.0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

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7]47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各

调查总队;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将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该项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为宏观调控和

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实行银行家问卷调查制

度,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现将《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随文下发,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外

资银行机构。

附件: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银行家问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根据银行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货币政策以及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和预期编

制银行业景气指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为宏观管理部门判断金融形势,制定宏

观调控政策服务,为社会各界了解银行业景气状况和货币政策意图,进而全面把握、判断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服务。

二、调查范围:我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国

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相当于地市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我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和部

分农村信用联社。

三、调查对象:全国各类银行机构和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二

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四、调查内容:(一)银行基本情况:包括银行名称、行长姓名、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

(二)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实施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三)银行家对

银行业景气状况的本季判断和下季预测。

五、调查表式:本调查设置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六、调查方式:对我国境内地市级以上的各类银行机构采取全面调查(按2003年末统

计数据,符合调查条件的银行共3049家,其中,总行18家,一级分支机构339家,

二级分支机构2692家),对农村信用联社采用PPS的方法进行抽样调查(按2002

年末统计数据,符合抽样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有2449家,从中抽出农村信用联社约500

家)。

七、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组织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实施。

八、数据录入、审核与汇总: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检查由各调查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调查数据的审核由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

。全国调查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汇总,并将有关数据报送国家统计局服务业

调查中心。

九、调查时间:银行基本情况调查时间为每年1-3月10日前;银行家问卷调查的现场

调查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3-15日。

十、报送时间与要求:(一)各调查行于每年3月12日前完成《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

的录入。(二)各调查行于每年3、6、9、12月18日前完成《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

录入和检查。(三)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年3月

14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基本状况调查表》的审核;于每年3、6、9、12月2

0日前完成所辖调查行《银行家问卷调查表》的审核。

十一、质量控制:(一)严格调查时间,不得提前和延后,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期的

情况。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调查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布置。(二)加强

与被调查银行家的沟通、走访和回访,使其按时填报,保证及时、完整收回问卷。(三)上

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制度要求制定数据核查

办法并加以落实。(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

十二、统计标准: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编码。

十三、资料反馈:各调查行要及时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

十四、调查工作的培训: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对上海

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员进行该项调查有关方面的培

训;其他中心支行的培训由所在地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

十五、调查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该项调查采取二级管理、一级调查的组织结构。即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

作的管理;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其他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市中心支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外,还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问卷

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其他中心支行调查人员,在确保

严格按总行要求完成该项调查的前提下,由各调查行根据调查单位的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

十六、该项调查工作的职责: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

司领导该项调查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调查制度和对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其中,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还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对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调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

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行该项调查工作的管理,包括对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调查行调查数据的核查、汇总和分析,按时向总行上报分析报告;对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调查行的业务培训和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评比;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

、市)汇总的调查结果;协助总行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有关银行方面的其

他调查;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负责组织和落实上级行布置的

有关银行方面的其他调查;研究、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

上报总行。

其他调查行调查统计科:负责该项调查制度的落实,包括所在城市调查数据的采集、检查

和录入;向被调查银行反馈全国(省、市)汇总的调查结果;落实上级行布置的有关银行方

面的其他调查;发现和收集调查制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上报上级行。

十七、设备配备及调查费用:该项调查所需的各项费用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有关规定列

支(详见银统发[2001]13号文)。

十八、本调查制度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其中,与银行景气状况相关部分主

要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修订。

附:1.银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2.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附1

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

银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号:2-1

制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

联合发文文号:

200年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01银行名称银行省(直辖市)分行市分行

02银行机构代码□□□□□□□□□□□□□□□□

03行长姓名

04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05详细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号

06邮政编码□□□□□□

请于下列各选项后的□中打“√”

07银行登记注册类型

①国有商业银行□②股份制商业银行□③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

④农村信用联社□⑤外资(合资)银行□⑥政

策性银行□

08是否上市①是□②否□

09行业代码□□□□

10上年末资产总计万元11上年末从业人员人

12上年末贷款余额万元13上年营业收入万元

填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附2

(二)基层定期报表

银行家问卷调查表

表号:2-2表

制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

联合发文文号:

200年季度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尊敬的行长: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全国银行业运行的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

局特制定本调查问卷。请根据您的判断填写本问卷,于本月15日前将问卷寄至本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我们将严格按照密件处理您的答卷,并尽快将汇总分析结果反馈给您,为贵行

经营决策提供参考。谢谢您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

一、基本情况

01、银行机构代码□□□□□□□□□□□□□□□□

02、银行家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03、银行名称

银行省(直辖市)分行市分行

信用社名称

省市信用社

请在下列选中项后的□中打“√”

二、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和预测

04、您对目前经济形势的看法是:

本季度①过热②偏热③正常④偏冷⑤过冷⑥看不准

全国经济形势□□□□□□

本省(地)经济形势□□□□□□

下季度①过热②偏热③正常④偏冷⑤过冷⑥看不准

全国经济形势□□□□□□

本省(地)经济形势□□□□□□

05、您对下季度市场物价走势的看法是:

①明显上涨②有所上涨③基本不变④有所下降⑤明显下降⑥看不

总体上□□□□□□

其中:投资品价格□□□□□□

消费及服务价格□□□□□□

三、对货币政策相关问题的判断和预测

06、您对货币政策状况和走势的判断:

①过松②偏松③适度④偏紧⑤过紧⑥看不准

本季度货币政策状况□□□□□□

下季度货币政策走势□□□□□□

07、您认为目前央行引导信贷投向的政策:

①效果显著□②有一定效果□③效果不太显著□④基本无效□⑤

其他□

08、您对本季利率水平的判断:

①过高②偏高③适度④偏低⑤过低⑥看不准

总体上□□□□□□

其中: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再贴现利率□□□□□□

再贷款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09、您对下季度利率走势的预测:

①明显上升②有所上升③基本持平④有所下降⑤明显下降⑥看不

总体上□□□□□□

其中: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10、贵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本季比上季

①未涉及②明显上浮③有所上浮④基本不变⑤有所下浮⑥明显下

贷款平均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

外币贷款利率□□□□□□

下季预计①未涉及②明显上浮③有所上浮④基本不变⑤有所下

浮⑥明显下浮

贷款平均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

①未涉及②明显上浮③有所上浮④基本不变⑤有所下浮

⑥明显下浮

外币贷款利率□□□□□□

11、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资金往来量有何变

化?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少⑥明显减

总体上□□□□□□

对其他银行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少⑥明显减少

融出资金□□□□□□

融入资金□□□□□□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

⑤有所减少⑥明显减少

融出资金□□□□□□

融入资金□□□□□□

本系统内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

少⑥明显减少

融出资金□□□□□□

融入资金□□□□□□

12、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客户的贷款需求:

按行业分类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长③有所增长④基本不变⑤有所下降⑥明显下

农业□□□□□□

制造业□□□□□□

非制造业□□□□□□

其中:电气水生产和供应□□□□□□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长

③有所增长④基本不变⑤有所下降⑥明显下降

建筑业□□□□□□

房地产业□□□□□□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

教育□□□□□□

其他□□□□□□

按企业规模①未涉及②明显增长③有所增长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下降⑥明显下降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按贷款用途①未涉及②明显增长③有所增长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下降⑥明显下降

固定资产□□□□□□

经营周转□□□□□□

个人消费□□□□□□

其中:个人购房□□□□□□

个人购车□□□□□□

信用卡消费□□□□□□

总体上□□□□□□

13、您认为影响本季企业贷款需求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最多选3项)

①市场需求变化□④基建投资的变化□

⑦技术改造投资的变化□

②库存的变化□⑤应收账款的变动□⑧收购/兼并融资需求变化□

③利率变动□⑥从其他行转向贵行贷款□⑨从贵行转向其他行贷款□

⑩其他(请用文字说明)

14、您对贵行的贷款(含票据融资)量和投向的判断:

本季比上季(按行业分类)①未涉及②明显增

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少⑥明显减少

农业□□□□□□

制造业□□□□□□

非制造业□□□□□□

其中:电气水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房地产业□□□□□□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

教育□□□□□□

其他□□□□□□

按企业规模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减少⑥明显减少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按贷款用途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

〗⑤有所减少⑥明显减少

固定资产□□□□□□

经营周转□□□□□□

个人消费□□□□□□

其中:个人购房□□□□□□

个人购车□□□□□□

信用卡消费□□□□□□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少〖

〗⑥明显减少

总体上□□□□□□

15、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对企业、个人贷款申请的审批条件:

按行业分类①未涉及②明显放松③有所放松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收紧⑥明显收紧

农业□□□□□□

制造业□□□□□□

非制造业□□□□□□

其中:电气水生产和供应□□□□□□

建筑业□□□□□□

房地产业□□□□□□

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

教育□□□□□□

其他□□□□□□

按企业规模①未涉及②明显放松③有所放松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收紧⑥明显收紧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按贷款用途①未涉及②明显放松③有所放松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收紧⑥明显收紧

固定资产□□□□□□

经营周转□□□□□□

①未涉及②明显放松③有所放松④基本不变⑤有所收紧⑥明显

收紧

个人消费□□□□□□

其中:个人购房□□□□□□

个人购车□□□□□□

信用卡消费□□□□□□

总体上□□□□□□

16、与上季相比,本季在贵行贷款逾期的客户数量

①未涉及②增加③基本不变④减少

企业□□□□

个人□□□□

四、对银行业景气状况判断和预测

17、您认为

①很好②较好③一般④较差⑤很差⑥看不准

本季银行业总体运行□□□□□□

下季银行业总体运行□□□□□□

本季贵行的经营状况□□□□□□

下季贵行的经营状况□□□□□□

18、您对贵行客户的业务需求量的判断和预计:

本季比上季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减少⑥明显减少

总体上□□□□□□

其中:贷款业务□□□□□□

中间业务□□□□□□

下季预计: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

减少⑥明显减少

总体上□□□□□□

其中:贷款业务□□□□□□

中间业务□□□□□□

19、贵行资金的头寸状况:

①宽松②较松③基本不变④较紧⑤紧张

本季比上季□□□□□

下季预计□□□□□

20、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的资金来源:

①未涉及②明显增加③有所增加④基本不变⑤有所减少⑥明显

减少

总体上□□□□□□

其中:企业存款□□□□□□

储蓄存款□□□□□□

同业拆入□□□□□□

其他□□□□□□

21、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的员工人数:

①明显增加□②有所增加□③基本不变□④有所减少□⑤明显减

少□

22、与上季相比,本季贵行竞争力状况(选择“基本不变”和“下降”的,

请直接跳答24题)(政策性银行不填):

①提高□②基本不变□③下降□

23、贵行本季竞争力的提高主要采用什么措施(最多选3选)(政策性银行不填

)?

①增加服务网点□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⑤提高资金结算的便利性□

②业务产品的创新□④降低贷款利率□⑥提高电子化水平□

⑦其他(请用文字说明)

24、贵行贷款资产质量:

①明显提高②有所提高③基本不变④有所下降⑤明显下降

本季比上季□□□□□

下季预计□□□□□

25、您对贵行的财务状况的判断和预测(本外币并账):

本季比上季①明显增加②有所增加③基本不变④有所减少⑤明显减少

净利息收入□□□□□

存贷款利差□□□□□

净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净手续费收入□□□□□

营业收入□□□□□

人均利润(亏损行不填)□□□□□

下季预计①明显增加②有所增加③基本不变④有所减少⑤明显

减少

净利息收入□□□□□

存贷款利差□□□□□

净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净手续费收入□□□□□

营业收入□□□□□

①明显增加②有所增加③基本不变④有所减少⑤明显

减少

人均利润(亏损行不填)□□□□□

26、本季贵行盈利状况:

①盈利□②亏损□

27、贵行盈利变动及预计:

①增盈(减亏)②持平③减盈(增亏)

本季度□□□

下季预计□□□

28、贵行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请用文字详细说明):

填报日期:200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4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

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精神,现就加强和

改进支持奶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支持奶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全面分析了新形势下保

持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保证市场供应和

经济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特点研究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和加强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工作。要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研

究制订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针对性扶持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切

实把银行业支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做实、做好。

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奶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在对奶业市场发展状况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帮助

奶牛养殖户和奶产品加工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

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可予以展期,具体展期期限

由贷款银行自主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奶牛养

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申请,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已

经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落实信贷资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协调指导,支

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对奶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通过有效运用信贷资金撬动和引导社会各方

面资金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对支持奶业发展贷款的跟踪监测,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在协调金融机构对奶产品加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

予大力支持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和投向的动态跟踪监测,指导金融机构

适时了解和掌握借款奶牛养殖户、奶农合作社和奶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借款

用途,加强贷款运行跟踪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信息反馈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国家扶持奶业发展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解

释工作。密切关注当地奶产品等副食品生产、市场供应发展态势及其对当地经济运行、信贷

投放和金融安全产生的影响,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对辖区内农副食品

生产和市场供应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所在地银监局将本《通知

》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并协调、组织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7]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7年11月30日发行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10枚,其

中金币7枚,银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的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母子熊猫

图,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一)1/2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0盎司,直径14毫米,面额20元,成色

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二)1/10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10盎司,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

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0枚。

    (三)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

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四)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2盎司,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

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五)1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盎司,直径32毫米,面额500元,成色9

9.9%,最大发行量160000枚。

  (六)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

99.9%,最大发行量1000枚。

  (七)1公斤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公斤,直径90毫米,面额10000元,成

色99.9%,最大发行量200枚。

  (八)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

.9%,最大发行量600000枚。

  (九)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

.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十)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

99.9%,最大发行量4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厂和上海造币厂铸造,中国金

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20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20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10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10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4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2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2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5盎司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5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公斤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公斤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5盎司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大

5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公斤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2008版熊猫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公斤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二〇〇七年度总目录

第1号

(3)

(6)

(57)

(58)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7]第5号(60)

第2号

(3)

(5)

(43)

第3号

(3)

(4)

(8)

(10)

第4号

(3)

第5号

(3)

(4)

(7)

(11)

(13)

(15)

(16)

第6号

(3)

(22)

第7号

(3)

(13)

第8号

(3)

(4)

(5)

(9)

(10)

(13)

(14)

第9号

(3)

(21)

(30)

第10号

(3)

第11号

(3)

(16)

第12号

(3)

(6)

第13号

(3)

(21)

(24)

第14号

(3)

(21)

第15号

(3)

(3)

(10)

第16号

(3)

(7)

(12)

(13)

(15)

第17号

(3)

第18-19号

(3)

(6)

(8)

(13)

(17)

(18)

(22)

(25)

(28)

第20号

(3)

(6)

(13)

(15)

(16)

(17)

(19)

第21号

(3)

(8)

(10)

(26)

(28)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28)

(29)

(32)

第22-23号

(3)

(4)

(21)

(22)

(27)

(39)

(41)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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