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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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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9月18日2012年 第14号 (总第349号)

目  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8号(13)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9号(1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10号(2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8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资助卡项目内容

(一)高中资助卡的性质及发卡银行。高中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高中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中资助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及相关功能。高中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和专属功能。

三年优惠期内,高中资助卡不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境外交易功能以及证券交易、外币交易等投资理财功能。

(三)高中资助卡的申领与使用。高中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高中资助卡。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分发给受助学生。高中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须将高中资助卡的办理事项,包括办卡目的、方式及持卡人权利义务等,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并经其确认,确保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办卡和使用的知情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入账以及银行卡账户发生交易时,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应及时免费向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发卡银行应向学生确认接收短信通知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

(四)高中资助卡的补办与销户。高中资助卡卡片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户口本)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新卡信息告知学校。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

高中资助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二、各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普通高中助学工作是一项惠及困难家庭子女、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全面推行高中资助卡,对于完善高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高中资助卡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协调解决高中资助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高中资助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高中资助卡业务风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于每学期开学前连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因地制宜,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探索推行省(区、市)、地市级或县级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与发卡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高中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教育部将开发全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高中资助卡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高中资助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高中资助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和以纸质形式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五)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确保业务顺利开展。要抓紧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012年10月份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卡片式样、功能设计开展高中资助卡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卡面式样或卡片功能、服务对象等。

实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的,发卡银行应免收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银行代发手续费。发卡银行出现因发卡系统改造滞后等原因、影响高中资助卡业务顺利开展,或者服务不到位、遭致投诉较多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将取消其发卡资质。

(六)各发卡银行总行在高中资助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按学期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见附件1)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季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

(七)中国银联要尽快确定高中资助卡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协助发卡银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工作,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银行标识代码使用费,提升高中资助卡跨行交易服务水平,为高中资助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银行卡检测中心要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磁道格式检测费。

(八)本通知下发前,各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签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与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做好跨银行代发国家助学金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王宣淇

电话:010-66195534

传真:010-66062247

邮箱:paymentcard@pbc.gov.cn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李华东

电话:010-66092221

传真:010-66092166

邮箱:zhongxiaoxue@moe.edu.cn

附件:1.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

2.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年    学期普通高中学生

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章)

序号省(区市)办卡数

(个)激活卡数

(个)销卡数

(个)发放个数

(人)发放金额

(元)备注

合计

1北京

2天津

3河北

4山西

5内蒙古

6辽宁

7大连

8吉林

9黑龙江

10黑龙江农垦

11上海

12江苏

13浙江

14宁波

15安徽

16福建

17厦门

18江西

19山东

20青岛

21河南

22湖北

23湖南

24广东

25深圳

26广西

27海南

28重庆

29四川

30贵州

31云南

32西藏

33陕西

34甘肃

35青海

36宁夏

37新疆

38兵团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

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199号

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国际社会披露了个别跨国银行涉嫌未按规定防控不法分子通过跨境汇款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丑闻。为防范我国金融机构涉入跨境汇款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金融机构发生,维护我国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含反恐怖融资,下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跨境汇款业务全流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一)当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完整地登记相关汇款交易信息。对于所登记的汇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径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如发现客户有意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的信息等异常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对汇款人采取必要的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确保汇款基本信息在汇款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递或保存,不得通过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规避国内外监管。

(二)处理境外汇入款时,金融机构应在自身能力所及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审查汇款人、收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在交易处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要求境外机构补充信息、查询相关数据系统等合理措施。

当收款人接收的境外汇入款金额达到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应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合理途径核实收款人身份,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其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强化对跨境汇款交易的反洗钱监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我国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做好反洗钱监控名单更新工作。

(二)金融机构应切实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对跨境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时效性。

(三)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跨境汇款交易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金融机构应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及本通知等反洗钱监管要求,审查本机构的反洗钱监测分析流程及相关信息系统,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防范境外反洗钱监管风险

鉴于跨境汇款业务的特殊性,金融机构不仅应严格遵守国内反洗钱规定,而且应认真研究反洗钱国际通行标准中有关电汇透明度、反扩散融资、执行联合国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关注欧美等发达国家反洗钱监管政策走向,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风险。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

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2]201号

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国际上因一国金融机构在与其他国家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未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而导致法律责任风险的情况开始增多。为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责,避免我国境内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洗钱活动团伙利用,并妥善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及金融机构良好声誉,现就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合作过程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及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

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受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代理行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身份识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与本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逐一确定风险等级,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仅要按照《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而且应当明确约定本金融机构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遵循国际反洗钱监管惯例、自主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可对境外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于与本金融机构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地域、业务、客户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

四、对于经营下列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一)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

(二)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如果决定为上述境外机构提供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的,原则上应将其列入高风险客户,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化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以书面方式明确该境外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和该境外机构配合本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约定本金融机构因反洗钱工作需要,可对境外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包括关闭账户、冻结涉恐资金、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五、金融机构应在公司(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以更有效防控处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

六、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并在业务条线之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承担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洗钱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业务条线及时关注并评估本金融机构因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而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确保高级管理层及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及时获得业务条线风险评估信息,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七、金融机构发现与自己存在业务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出现洗钱问题时,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应对。

如果金融机构或其境外分支机构出现重大洗钱风险、涉及国际重要媒体有关洗钱事件的报道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2年8月28日发行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

一、普通纪念币图案

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元”和汉语拼音字母“YIYUAN”及“2012”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一个着中国传统服饰的小男孩在舞龙。内缘右下方刊“壬辰”字样。

二、普通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为8000万枚。

三、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图案

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

2012年贺岁普通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2年8月31日发行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一套。该套纪念币共5枚,其中金币2枚,银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兽面纹方鼎,衬以该器物兽面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兽面纹方鼎”字样及面额。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夏代乳钉纹爵,衬以该器物乳钉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夏·乳钉纹爵”字样及面额。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兽面纹斝,衬以该器物兽面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兽面纹斝”字样及面额。

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兽面纹鬲,衬以该器物兽面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兽面纹鬲”字样及面额。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商代弦纹盉,衬以该器物弦纹样等装饰组合设计,并刊“商·弦纹盉”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一)5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5盎司,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枚。

(二)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三)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枚。

(四)5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5盎司,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五)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分别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和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5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4盎司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公斤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5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青铜器金银纪念币(第1组)图案

  

原 大

 

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原 大

 

1盎司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2]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2年9月26日发行2012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银质纪念币1枚。该银质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为象征钱币的点和装饰线与2012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会标组合设计,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该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元代钱币与威尼斯公国时期钱币图案对应设计,衬以方孔圆钱造型,并刊“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及发行量

该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圆形,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三、该银质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2012北京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银质纪念币图案

 

原 大

 

正面图案

原 大

 

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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