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关于印发<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94号)
(三)《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
三、申请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3、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外,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二)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三)财务公司申请条件
1、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2、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3、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4、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5、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四、申请材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对该一级分支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授权书和授权拆借限额;
(3).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信贷收支表;
(4).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 (5).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文件;
(5).章程;
(6).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7).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章程;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2).《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发债计划;
(5).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6).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7、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逾期情况;
8、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9、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财务公司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2、《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6、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7、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3、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4、法人机构设在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总行和法人机构设在境外的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须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6、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二)证券公司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上海总部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三)财务公司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材料,上海总部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关于实施机关调整的情况说明:根据《关于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市场职能划转上海总部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10号)的规定,自2006年4月20日起,对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管理、限额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审批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联系人:袁沁敔,电话:021-68478264,传真:021-68478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