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三、申请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备案材料;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的规定,分别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具备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二)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前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申请时不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三)具备监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的资格。
(四)具有专门的业务负责部门和业务人员,且业务人员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具备债券交易、结算方面的专业技术。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如果是单只基金,应当出具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同意该只基金募集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管理该基金的金融机构公章);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如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联网通知或邮寄联网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提交该公告或联网通知书的复印件;如果金融机构无法及时获得上述公告合联网通知书,备案时可以不提交联网通知书)。
五、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时间为准),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完成对提交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准予备案的金融机构即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及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备案机构,并说明原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应按月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新办理联网和开户机构等情况,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应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关于实施机关调整的情况说明:根据《关于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市场职能划转上海总部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110号)的规定,自2006年4月20日起,对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管理、限额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承办。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联社、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项目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备案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0层B区。
联系人:唐烈、叶可松
电话:021-68478249、68478245
传真:021-68478247
九、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格式文书或表格
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为国家统一标准格式。同时,金融机构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时,还应当现场填报以下信息:备案机构名称、开户时间、账户类型、结算代理行、注册地、资本金(亿元,新设立的基金登记首次募集金额)、备案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