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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字号 2004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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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材料: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许可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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