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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字号 2004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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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
三、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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