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金融市场司 > 金融市场司 > 债券市场 > 政策法规
高级搜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

字号 文章来源: 2004-07-22 00:00:0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银发〔2004〕157号

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你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至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包括15家金融机构,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请各做市商按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开展双边报价业务,并按照银发〔2001〕75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双边报价商”统一称为“做市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发布的适用于“双边报价商”的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于“做市商”。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