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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0期 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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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我局制定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于1997年9月8日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各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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