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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期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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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98]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998年7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各档次存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各档次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1.71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82个百分点。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6.03%下调为4.32%;贴现利率由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最高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八、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进出口银行机电产品卖方信贷利率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级分支行要迅速将本通知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表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附表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表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附表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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