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表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English Version
| 我的位置:网送文告 > 网送文告 >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 2001年文告
高级搜索

2001年27期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2002年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答记者问

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2

 

200112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11日起,正式在中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该项工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一直采用“一逾两呆”分类方法对贷款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此次为什么要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答: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策。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报告中明确要求,要从2002年开始在银行业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又称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是指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的一种管理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对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有利于银行及时发现贷款发放后出现的问题,能更准确地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有效地跟踪贷款质量,便于银行及时采取措施,从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一逾两呆”分类管理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法。该方法在我国的经济转轨时期,对于识别特别严重的不良贷款和保证国家税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方法已开始显露出局限性,不能适应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需要。

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也是我国加入wto,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分类方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是国际公认的对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做法。贷款五级分类管理首先由美国监管部门采用,后来逐渐推广到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最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新修改的有关贷款会计处理方式的指导文件中,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各成员国是否采用审慎科学的贷款分类管理方法也非常关注。近年来,一些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审查我国商业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已多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级分类的数据。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将有更多的银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和披露,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

从监管标准看,目前在华的外资银行基本上都实行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人民银行也以此进行监管。加入wto后,随着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监管标准的统一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问: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条件是否成熟?

答:我国引进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实际上从1994年即已开始。1994年至1997年间,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下,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检查中,试用了五级分类方法。

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按照上述要求,1998年,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并在广东省进行了试点。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制度已经并轨运行了近三年,各银行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01年5月,中国银行率先在国际上披露了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贷款五级分类数据,其中的不良贷款比率高于过去对外披露的数据,国际金融界的评价是正面的,该行的国际信誉并未受到影响。国家开发银行自1998年就正式采用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将五级细化到五级十二类。此外,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也要求上市和准备上市银行要对公众披露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因此,我国全面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

问:我们注意到,人民银行还颁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与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有何不同?

答:配合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全面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广东试点和近三年试运行的基础上,最近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此次重新发布,作为各行进行贷款质量分类的最低标准。与原指导原则相比,修订后的指导原则基本没有变化,主要有二个调整:

一是为加强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约束,增加了一条,即“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二是明确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依据。原指导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但未明确依据。修订后的指导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问:也就是说,此次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同时,要对商业银行提取损失准备金的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答:是的。按照现行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制度,我国各中资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与贷款实际存在的损失相差甚远。如果仅推行五级分类管理,不对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将直接影响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的质量和有效性,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各类银行弥补风险的能力。因此,客观上要求在改革贷款分类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对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实施新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的损失程度提取足额的准备金。

目前,财政部已重新制定并发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金融企业要根据资产的损失程度,提取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为配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全面推行和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在提取普通准备金以外,要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根据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逐笔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该指引制定了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此外,商业银行可根据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一定比率的特种准备金。

问:由于过去没有建立充足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累了较多的不良贷款。如果按照财政部新的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商业银行能否承受?

答:要求商业银行在短期内提取足额的损失准备金确实存在困难。财政部在20015月份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政部明确提出,对截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符合要求的呆账,各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分年逐步核销,逐步提足呆账准备金,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核销呆坏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应该看到,商业银行目前是在核销历史沉积的坏账,暂时的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不能代表银行的经营业绩不好。从长远看,将有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

问: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后,人民银行是否会要求商业银行如实披露分类结果?

答: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等进行规范。

问: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后,目前银行的不良贷款是否会上升?

答:从过去三年试运行的实际结果看,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比率比“一逾两呆”的不良贷款比率有所上升。我们认为,这反映了五级分类方法的客观性和我国银行业贷款质量的现状,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信贷管理。同时,这也反映了中国政府、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正视不良贷款问题的求实态度、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