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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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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14号(总第250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

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银发[2007]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全国推广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现将《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见附件1、2、3)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业务宣传

加强业务制度的学习培训是正确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基础。各银行应认真组织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学习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和手续,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制度培训,使其准确把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业务流程,规范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该项业务的开通,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使公众了解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特点和制度规定,引导客户办理该项业务,切实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

二、做好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业务、技术准备是各银行按期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前提条件。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印制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文本及有关凭证,于9月20日前摆放至辖属各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含储蓄机构、借记卡发卡机构)如需申报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应于9月20日前申报完成。各银行应根据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手续,进一步完善行内系统;尚未通过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接口验收的银行,应于8月10日前组织完成行内系统的改造及其接口开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各银行业务、技术准备工作的督导检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如期就绪。

三、认真落实工程实施计划

各单位应按照《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通存通兑业务按时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7月3日前,发布《通存通兑加密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和《通存通兑业务MBFEPIN加密开发说明》。

8月31日前,完成直联商业银行通存通兑业务接口验收工作。

9月1日前,分两批完成通存通兑密押设备更换工作。

9月19日前,完成两轮通存通兑业务模拟运行。

10月8日,通存通兑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推广工程实施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八条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现金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

第九条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开户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

(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

(四)本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第十条个人与开户行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

(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号和户名;

(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代理行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十二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代理行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二)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

(三)业务金额;

(四)委托日期;

(五)收款人名称、账号;

(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七)付款人名称、账号;

(八)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九)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十一)客户联系电话、住址。

第十三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行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

(一)本人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

(二)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

第十四条开户行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代理行受理通存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进行账务处理并发出通存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第十八条代理行受理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

(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兑业务指令至开户行。

第十九条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四)根据小额支付系统对成功业务回执的确认信息,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一条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回单交付客户。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取款回单交付客户。

第二十二条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和开户行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三条代理行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客户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委托代理行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不再另行提交上述要件。

第二十五条代理行审核客户提交的要件无误后,应及时发起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收到开户行实时返回的查复信息后打印账户信息回执单交付客户。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管理、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确保通存通兑业务处理的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轧差、及时清算。

第二十八条代理行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转账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业务回单;

(二)现金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

(三)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四)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代理行确认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业务失败的原因,并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三十条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安全,在技术设计上应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漏或窃取。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银行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

(二)代理行擅自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金额上限的;

(三)开户行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返回业务处理回执的。

第三十二条因系统故障造成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责任银行应主动协调解决,对方银行应密切配合,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代理行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暂存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暂存天数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延误天数赔付利息。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客户账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错误的,由客户自行联系代理行和开户行协商解决,代理行和开户行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账户信息泄露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凭证,由银行自行印制。

第三十九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代理行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按照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应免费向客户本人提供一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统计开户行的通兑业务,并按一定比例向开户行返还小额支付系统汇划费用,返还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八日起试行。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试行)

 

第一章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和终止

一、 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

(一)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为申请人开通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二、 通存通兑业务的终止

(一)个人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和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一式两份)无误后,在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终止申请人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三)个人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开户行可根据协议直接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并通知客户。

第二章通存业务处理

一、 业务凭证的填制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 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 交易方式—转账;

3. 业务金额;

4. 委托日期;

5. 收款人名称、账号;

6. 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 付款人名称、账号;

8.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现金方式。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 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 交易方式—现金;

3. 业务金额;

4. 委托日期;

5. 收款人名称、账号;

6. 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 付款人名称;

8.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业务要件的提交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 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 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现金方式。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 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业务要件的审核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 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 代理行业务处理

(一)转账方式。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从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扣取款项,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借: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现金方式。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收取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作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账务处理完成后,代理行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存业务指令,通存业务指令金额应为通存金额,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五、 开户行业务处理

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 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 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 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

开户行不得以账户状态不正常(如挂失、冻结、欠费等)为由拒绝受理。

六、 小额支付系统的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后,进行代理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 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存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客户,同时将款项退还客户,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款项退还客户。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贷: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借:现金(代理手续费)(红字)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现金退还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贷: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八、 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应立即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业务处理完毕。

第三章通兑业务处理

一、 业务凭证的填制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 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 交易方式—转账;

3. 业务金额;

4. 委托日期;

5. 收款人名称、账号;

6. 付款人名称、账号;

7. 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现金方式。

客户支取现金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 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 交易方式—现金;

3. 业务金额;

4. 委托日期;

5. 收款人名称;

6. 付款人名称、账号;

7. 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业务要件的提交

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 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 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业务要件的审查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 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 代理行业务处理

(一)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兑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二)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与代理行手续费之和;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

五、 开户行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后,应审核下列事项:

1.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2.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二)开户行根据审核结果,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完成账务处理后,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实时按规定格式组成“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2.审核未通过的,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记录错误原因,按规定格式组成“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三)开户行应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通兑业务回执包。

六、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对开户行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 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将款项转入收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并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连同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作相应账务处理。

1.转账方式。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贷: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借: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现金方式。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现金(通兑金额)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现金(通兑金额)

借: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

八、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业务处理完毕。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应立即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冲正处理,将款项退回付款人账户。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红字)

第四章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处理

一、业务凭证的填制

客户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业务种类—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二)委托日期;

(三)账户名称、账号;

(四)开户行名称;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其中,“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付款人账户、名称”一栏,“开户行名称”应填写在“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一栏。

二、业务要件的提交

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业务要件的审查

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代理行业务处理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五、开户行业务处理

开户行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指定查询账户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指定查询账户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

六、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查询成功的,打印记载指定查询账户当前余额信息的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同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代理手续费)

贷: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查询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查询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第五章冲正业务处理

代理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通存或通兑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通知(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通存或通兑付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行。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行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开户行。代理行和开户行应根据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通存业务冲正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3.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代理行已向开户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存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存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二、通兑业务冲正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

2.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

(1)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比照第三章第八点第(二)项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轧差失败通知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未对该笔业务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开户行已向代理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兑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兑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一)通存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存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款项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存业务冲正未应答,款项留存”(代留存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及时通知客户领取。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失败的,作如下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将款项退还付款人账户并负责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对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二)通兑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兑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兑业务冲正未应答”(代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通知客户领取。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2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经收业务行为,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安全入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经收预算收入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所收款项划转到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上级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但受金融环境变化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个别银行和信用社对国库经收业务重视不够,自觉学习制度和规范办理业务的意识淡化,屡屡发生延压国库资金、违规设立过渡账户、拒收现金税款及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为此,就国库经收业务的基本要求,人民银行强调:一是国库经收处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应对缴款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二是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三是国库经收处应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不得转入其他科目或账户;四是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五是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在上划预算收入之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后,重新办理缴纳手续;六是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七是国库经收处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特别是小额现金税款,也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八是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规范国库经收业务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建立健全对相关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全面掌握辖区内国库经收业务情况。人民银行各级行要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国库经收处进行制度和业务培训,安排国库人员深入国库经收处进行现场业务指导,了解掌握经收业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国库经收处开展工作的实际困难;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银行和信用社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并依法对国库经收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银行和信用社认真对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一次全面的国库经收业务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等汇总形成工作报告,于2007年11月底前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局。在组织国库经收处自查工作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可视情况开展抽查,以检验国库经收处自查情况,准确把握辖内国库经收处的真实运行状态。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督促指导各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同时要对本行制定的涉及国库经收工作的管理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计算机系统设置等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改进措施等形成自查报告,于2007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人民银行总行(联系人:国库局于敏,电话:010—66194409)。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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