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9号(总第245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调查准备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
第五章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不含规章)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1.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
2.反洗钱调查审批表
3.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4.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
5.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
6.临时冻结申请表
7.临时冻结通知书
8.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
9.反洗钱调查报告表
10.解除封存通知书附1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
拟调查金融机构拟调查对象拟调查对象涉及区域可疑交易活动事实描述及初步分析意见申请跨辖区调查的理由和要求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意见
(公章)
年月日总行反洗钱局意见
(公章)
年月日附2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审批表编号:
反洗钱调查申请内容拟调查可疑
交易活动名称可疑交易活动
信息来源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3—26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21—23条拟调查
金融机构名称拟调查内容拟调查方式拟调查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拟定
调查组成员组长:
调查组成员:拟采取
调查措施其他事项申请人反洗钱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审批人行(部)领导
审批签字
年月日附3
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银调[]第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兹指定下列人员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完成调查事项。
调查组组长:联系电话:
调查组成员:
有权采取的调查措施:
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请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本调查事项予以保密;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通知书()银调[]第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规定,我行(部)决定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
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将上述文件和资料反馈我行(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请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本调查事项予以保密;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章)
年月日附4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首页)编号: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员:记录人员:
询问事由: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
工作岗位:
在场人员:
询问内容:
询问笔录首页,共页。
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用纸编号:
询问笔录第页,共页。
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附5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我行(部)负责人批准,本调查组从年月日起对以下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期间,你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
调查组组长签名:
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名:
序号封存文件、资料名称数量备注123……
以上文件、资料已经在场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查点清楚,并已按要求封存。
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二份,调查组和金融机构各保存一份。附6
中国人民银行()
临时冻结申请表
一、反洗钱调查的基本情况申请临时冻结时间年月日时被调查金融机构被调查对象可疑交易账户户名账号二、申请临时冻结说明三、申请临时冻结账户清单序号金融机构名称申请临时冻结账户(号)1……四、调查组组长(签名)及联系方式(电话)
年月日五、调查组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六、总行反洗钱局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七、总行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附7
中国人民银行
临时冻结通知书银冻[]第号
:
为防止客户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行现决定对开立在你单位的下列账户内的资金予以临时冻结,请按要求予以执行。
序号临时冻结账户(号)备注1……
临时冻结要求:
1.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你单位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
2.你单位收到我行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或者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收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留存。附8
中国人民银行
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银解冻[]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行现决定对《临时冻结通知书》(银冻[]第号)进行解除,请立即予以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留存。附9
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编号:
一、反洗钱调查的基本情况调查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被调查金融机构被调查对象可疑交易账户户名账号调查方式□ 现场调查□ 书面调查□ 综合调查强制措施已取得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清单(复印件附后)二、可疑交易活动事实描述三、可疑交易活动调查处理意见四、调查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五、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六、行(部)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附10
中国人民银行()
解除封存通知书()银解封[]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行(部)反洗钱调查组于年月日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了封存。现反洗钱调查工作已经结束,我行(部)决定从即日起对下列文件、资料解除封存。
序号解除封存文件、资料名称数量备注12345……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由出具本通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留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
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四、采用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统一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银行机构代码,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其认定为不合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不合规机构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核查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按规定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2.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九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附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2.不符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 1.相符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
反馈的签发机关: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月日附件2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及时修改为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7]第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7年5月29日发行中国歼-10飞机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3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歼-10飞机编队飞翔图,并刊“中国歼-10飞机”字样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歼-10飞机高空攀升图,并刊“中国歼-10飞机”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3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3盎司,直径23毫米,面额1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歼-10飞机
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3盎司金币正面图案
原大
1/3盎司金币背面图案中国歼-10飞机
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背面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