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告
GAZETTE OF PEOPLE′S BANK OF CHINA
2007年第16号(总第252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7]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06%提高到3.33%,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6.57%提高到6.84%,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以下由现行的4.41%提高到4.50%,五年以上由现行的4.86%提高到4.95%,分别上调0.09个百分点。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3.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二十日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一、活期存款0.720.81二、定期存款(一)整存整取三个月2.072.34半年2.612.88一年3.063.33二年3.693.96三年4.414.68五年4.955.22(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2.072.34三年2.612.88五年3.063.33(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
取同档次利率打
六折执行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
取同档次利率打
六折执行三、协定存款1.441.53四、通知存款一天1.081.17七天1.621.71附表2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6.03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576.84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6.757.02三至五年(含五年)6.937.20五年以上7.207.38三、贴现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
率(含浮动)加点〖〗同前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414.50五年以上4.864.95附表3
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利率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第一类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船舶3.964.23成套和高技术含量4.775.04低技术含量和一般产品5.495.76第二类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5.135.40第三类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3.693.96贫困县办工业贷款3.693.96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
生产贷款3.693.96其他类银行系统印制企业
基建储备贷款4.684.68扶贫贴息贷款(含牧区)3.003.0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见附件),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推动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省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面偏窄、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成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开拓创新,推动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助学贷款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在已经完成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中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中标协议和贷款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提高审贷效率,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生调整的要认真做好业务衔接。在即将开展新的招投标或议标的地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配合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确保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动,加强引导,全面推进辖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开展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周密设计,推动地方政府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政策和办法,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加快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优势和手续简便等特点,把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开拓金融机构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高校学生的需求特点,加大助学贷款产品创新力度,科学设计产品形式,推出更多符合学生需求特点的商业性贷款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点优势,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支持,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助学贷款风险。要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将保险引入助学贷款业务的新途径,有效转移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
五、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诚信教育,营造有利于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
做好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发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总结推广目前已有的一些好做法,采取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形式、新办法,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多种传媒渠道向社会宣传讲解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业务各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教育部门和高校,做好对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借贷知识宣传,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着眼于长远,不断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增强信用观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经办机构把助学贷款的还贷信息及时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从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同时推进,减少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营造有利于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有关落实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
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7]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11.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2%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0.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0%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10.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9%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9.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2%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12.5%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进行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加强监测、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7]第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7年7月26日发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成立10周年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一枚。该枚纪念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西安市商业银行成立1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该枚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母子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西安市商业银行成立1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该枚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三、该枚纪念币由上海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十二日西安市商业银行成立10周年
熊猫加字银质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背面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7]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7年7月28日发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与陆海空三军人物形象造型,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2盎司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封面及古田会议会址组合图,并刊“古田会议旧址”中文字样及面额。
1盎司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武器装备造型,并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2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2盎司,直径27毫米,面额2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沈阳造币厂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七月十八日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8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2盎司金币正面图案
原大
1/2盎司金币背面图案中国人民解放军
建军80周年金银纪念币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正面图案
原大
1盎司银币背面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