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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字号 2025-12-26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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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4月1日至5月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22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由合作银行在“数字外管”中办理变更,并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步变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和“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二、建议修改6个月过渡期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建议过渡期内清理其他外汇局版资金池,由外汇局后台系统迁移清理,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采纳情况:已采纳。过渡期内经主办企业申请后,所在地外汇局可直接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现有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自动平移至高版本资金池内。

  四、建议在设立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同时保留人民币资金池。

  采纳情况:未采纳。出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政策初衷是为了整合、简化现有多个版本资金池政策。《通知》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迁移,同时也尊重企业使用原人民币资金池开展业务的选择。

  此外,涉及文字修改、明确管理要求的意见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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