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2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33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支持H股“全流通”境内股东在减持前办理外汇登记。
采纳情况:已采纳。为进一步便利境内股东减持登记相关操作,将第十条中“应在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办理减持登记。
二、建议在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银行无需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业务变更后业务登记凭证随机码将同步更新,原业务登记凭证自动失效,已删除《境外上市登记表》《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填写说明中“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表述。
三、建议完善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支出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将“向H股‘全流通’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改为“向H股‘全流通’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
四、建议将《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证监会备案文号”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部分上市公司系证监会备案新规发布前上市,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更符合实际情况。
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扎实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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