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5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收到25条有效意见,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等部分表述的具体情形。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规定中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二、建议明确餐饮、交通等民生重点领域经营主体支持现金支付的具体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规定中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或者线上预约或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均应当支持现金支付,并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
三、建议明确经营主体、收费单位拒收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假币等的免责条款。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规定中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以及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
四、建议区分大中型银行和小型银行,明确现金服务要求和最低服务标准。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保障现金服务基础设施处于合理规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基本要求,与银行规模无关。
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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