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西中央银行的货币制度
(一)巴西中央银行
巴西中央银行(The Banco Central do Brasil)是根据1964年12月31日《第4595号法》成立的独立联邦机构。巴西中央银行的基本目标是维护价格稳定。《1988年宪法》规定,巴西中央银行具有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1988年宪法》还授权起草《国家金融体系补充法》,以替代《第4595号法》。巴西中央银行附属于巴西财政部,但法律禁止它直接或间接向财政部贷款。
巴西中央银行董事长和董事人选由中央银行提名,经议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行长,主管货币政策、经济政策、专门研究、国际事务、金融体系管理、金融监管、银行私有化和行政的副行长。当货币政策委员会就某一决议支持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行长有权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巴西中央银行总部位于巴西利亚,在全国设有九个行政办事处。巴西中央银行设执行秘书处,以及包括国会事务办公室、内审部、会计和金融事务部、银行私有化执行办公室、外债和国际关系部等在内的35个部门。
(二)巴西的主要货币
巴西货币单位是雷亚尔。目前巴西中央银行共发行七种面值的纸币,分别是1雷亚尔、2雷亚尔、5雷亚尔、10雷亚尔、20雷亚尔、50雷亚尔、100雷亚尔。巴西的硬币根据材质不同,分为不锈钢硬币和其他金属硬币两个系列,有1分、5分、10分、25分、50分、1雷亚尔六种面值。
二、巴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
根据1999年6月21日的《3088号法令》,巴西货币政策正式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
在此制度下,国家货币理事会(National Monetary Council)负责制定通货膨胀目标和目标活动区间,并选择目标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目标一般应提前两年制定;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预定的通货膨胀目标。如果通胀目标未能实现,中央银行行长要向财政部长致公开信,解释其原因,阐明将要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预计生效时间。
广义消费者价格指数(the Broad Consumer Price Index, IPCA)用来测量通胀目标,该价格指数由国家地理和统计局(the National Bureau of Geography and Statistics, IBGE)发布。自2005年以后,巴西通货膨胀目标设定在围绕4.5%上下波动的一个对称区间内。
(二)货币政策决策
巴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Monetary Policy Committee, COPOM)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设定短期目标利率。
SELIC利率(the interest rate for overnight interbank loans collateralized by government bonds,即银行间隔夜国债抵押贷款利率)是巴西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政策利率。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具体设定目标利率水平,也可设定目标利率调整方向(bias)。如果货币政策委员会设定的是目标利率调整方向,中央银行行长可在下一次货币政策例会之前的任何时间,朝既定调整方向(放松或收紧)改变SELIC目标利率。
从2006年起,委员会每年举行八次例会,每次持续两天。第一天出席会议人员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六个中央银行部门负责人、三名高级顾问、董事会执行秘书、行长特别顾问、新闻官,以及委员会邀请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会议第二天的参加者仅限于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和研究部负责人。
(三)货币政策的实施
巴西中央银行主要使用回购协议进行操作,较少使用直接买断交易。中央银行与主交易商进行公开市场交易,主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
自巴西正式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后,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的重要性在降低,但它仍未完全失去作用。
(三)货币政策的透明度
货币政策例会记录在会议后公布。会议记录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讨论进行总结。为增强透明度,记录也强调不同的观点。每季度末,货币政策委员会出版《中央银行通货膨胀报告》,对经济状况和最近一次货币政策例会对通货膨胀的预测进行详细分析。
背景资料:
巴西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
巴西中央银行成立于1964年。在创立中央银行之前,巴西货币当局的职能由货币信贷总监署(the Currency and Credit Superintendence, SUMOC)、巴西银行(the Bank of Brazil)和财政部 (the National Treasury)承担。
货币信贷总监署成立的目标是实施货币控制,为设立中央银行奠定基础。它负责设定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贴现率、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金融流动性援助(financial assistance for liquidity)。同时,它也监管商业银行运营,制定汇率政策,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
巴西银行行使政府银行的功能:管理对外贸易;代表公共部门的企业、财政部进行外汇交易;执行由SUMOC等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接受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意愿存款(voluntary deposits)。
财政部是货币发行机构,但货币发行牵涉到几个政府实体。
巴西中央银行成立初期,承担了部分中央银行职能。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银行,但要根据巴西银行的需要发行货币;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但金融机构还可在巴西银行存放意愿存款;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负责管理联邦公共债务,但巴西银行承担了财政部出纳的职能。
1985年,巴西进行了金融重组。1986年,废除了妨碍中央银行管理的自动转移功能(the automatic transfers)。1988年,货币当局的功能从巴西银行逐步转向中央银行,但和经济刺激、联邦公共债务管理相联系的活动则从中央银行移至财政部。
资料来源:巴西中央银行网站(http://www.bcb.gov.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