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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字号 2005-06-10 1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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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加入WTO后,已经形成了面向全球的全面开放型经济,资金的跨国流动也越来越频繁,控制洗钱风险和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维护金融稳定、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维护健康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履行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工作机制、监管方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国际交流,全面加强了反洗钱工作。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2004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在2002年设立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基础上,由人民银行继续牵头,根据国务院机构和职能变化情况,适当调整组成部门,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金融领域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重点领域。2004年4月,为加强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协调,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协调、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在人民银行总行的具体指导下,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反洗钱、支付结算、外汇检查、法律事务等各个部门组成,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金融系统和人民银行内部三个层次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转,确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组织框架,初步形成了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为重点,各监管领域共同参与的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是国家及金融领域各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长期合作的基础。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方面的进展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尽早根据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成立法起草工作,使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起草《反洗钱法》。采取措施督促商业银行强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并要求将反洗钱内控制度作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4月至11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商业银行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情况的首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及犯罪信息移送情况、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情况等七个方面内容,检查覆盖面超过40%。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意见》,确定了处罚的指导原则,规范了处罚工作。

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集中分析有关大额和异常资金活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后,根据本外币统一监管的工作构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集中收集本外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电子数据及分析报告,初步实现了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统一报送、统一监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对19.76万笔本外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了逐笔分析、甄别、分类和筛选,涉及金额分别为1016.8亿元人民币和153.21亿美元,向各级公安机关移交涉嫌洗钱案件近千件。根据对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甄别分析,成功破获了数起洗钱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洗钱犯罪。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呼吁扩大反洗钱国际组织中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经过国务院批准,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国际反洗钱领域权威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我国加入该组织的申请;10月6日,我国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FATF地区性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同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致函FATF,承诺执行40+9项建议。12月,FATF主席率高级代表团对中国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考察访问,认为中国近两年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一致推荐中国为FATF观察员。2005年1月,经FATF全体成员表决,一致同意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这既增加了FATF的国际份量,也标志着中国在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迈出了重要步伐。与此同时,中国还加强了反洗钱双边合作,先后与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洗钱工作双边合作机制,分享工作信息,联合打击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家政府的要求,为配合打击恐怖主义和制止为恐怖主义组织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向其分支机构及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转发了6批涉嫌恐怖组织和个人的银行资金帐户名单,要求对其密切关注、认真核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队伍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重点省(市)、自治区增设了专门机构,充实了反洗钱专业力量。同时加强了反洗钱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形式、多个层次的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欧会议、沃尔夫斯堡集团等国际组织合作,举办了一系列国际研讨及培训活动。全年为人民银行系统培训逾万人次。

2005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主要工作任务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积极参与推动《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证券、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工作制度研究。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反洗钱监管,指导加强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做好涉嫌洗钱案件的协查侦破工作。搞好面向全社会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深入进行反洗钱工作。

专栏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On Money Laundering, FATF)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控制洗钱的国际组织。FATF于1989年7月16日根据西方七国集团的经济宣言建立。

按照1989年巴黎西方七国首脑经济会议宣言的要求,FATF召集西方七国和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13个国家的130多名专家,分三个小组对洗钱的技术和方法、法律问题以及控制洗钱的行政和金融合作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FATF于1990年2月发布年度报告,其中就反洗钱问题提出《关于洗钱问题的40项建议》(简称《40项建议》)。《40项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将洗钱活动刑事犯罪化,并建议制定相应的临时措施和没收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建议强化金融机构在打击洗钱方面的职责;在国际合作方面,建议加强各国行政及其他方面的合作。

1996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40项建议》进行了修改。“9.11事件”后,防范和打击与恐怖融资有关的洗钱犯罪活动成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内容,FATF于2001年10月,在《40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了8项《特别建议》。

2003年6月,FATF又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情况,扩展、充实并强化了有关反洗钱措施,并将反恐融资要求纳入建议,出台了2003年版《40+8项建议》。2004年10月22日,FATF又通过了关于打击通过现钞运送进行洗钱的“反恐融资的第九条特别建议”。

FATF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建议是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著名的指导性文件,对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40+9项建议》中,影响最大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提高整个金融系统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的建议,其指导思想是:鉴于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的支付体系中以及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的独特作用,金融机构已经成为监测犯罪资金流动的核心领域。根据这一指导思想,金融机构应该:了解客户和收益人的真实身份,建立足够的记录保存系统,并承担识别异常金融交易的勤勉义务,制定和实施可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FATF已发展成为拥有33个成员(31个国家和地区及2个国际组织),以及二十多名观察员(6个FATF类型的地区性反洗钱机构和超过15个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政府间组织。FATF制定的建议和评估标准已经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并得到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认可,作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国际标准。

2004年经中国政府申请,FATF高级代表团考察推荐,并由FATF全会表决一致同意,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并于2005年2月出席了在巴黎召开的FATF第16次全会。中国将在接受和通过FATF组织的评估后成为正式成员。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调整充实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印发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为: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政策,规划国家反洗钱战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按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安全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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