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框架下,人民银行国库系统逐步取消行库往来,代之以支付系统往来为核心、辅以同城票据交换和国库内部往来,形成了独立、直达、畅通的国库资金支付清算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资金清算、收支明细核算、综合核算构成的账务组织、核算流程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法。新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立足于当前国库工作实际,着眼未来业务发展要求,使传统的国库会计核算和管理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它不仅需要重新搭建业务处理框架、开发业务软件,而且需要重新设置会计岗位、划分岗位职责、调整劳动组织,建立一套严密的监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以确保国库会计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国库资金安全,进一步发挥国库会计的反映、监督和促进职能。
2003年,国库的电子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是在新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框架下开发、推广了新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该系统分为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和综合核算三大模块,其中,明细核算模块不但包括现有的预算收支等业务,还增加了国库单一账户新业务,以满足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需要;资金清算模块包括行库往来、同城票据交换、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等业务,国库的资金汇划渠道增加到四种;此外,该系统还为国库横向联网、同城实时清算系统预留了接口。二是在新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平稳运行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开发推广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和国库综合业务报表系统。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是对国库收支以及与国库收支密切相关的经济、金融和企业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查询和编辑的数据处理系统,具有数据采集、汇总、查询、修改、分析处理和系统维护等功能。国库综合业务报表系统是对国库机构、人员、业务量、代理国库年审、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检查、国库监督管理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系统。这两个系统为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国库监管和综合业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新的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和国库综合业务报表系统三个系统的相互连接,使国库会计核算、国库综合管理、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工作初步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标志着国库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迈出了新的步伐。
“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方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借鉴亚洲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联合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简称FSAP),对成员国和其他经济体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和完善,FSAP目前已成为被广泛接受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它也成为基金组织加强对成员国监督的重要工具。
FSAP通过三个层次评估金融体系是否稳健。一是宏观层次,衡量宏观审慎监督的效果。主要是通过编制和分析金融稳健指标判断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承受损失的能力,通过压力测试评估冲击对银行体系的影响。二是微观层次,判断金融基础设施是否完善。通过对照国际标准与准则,检验一国支付体系、会计准则、公司治理等是否完备。三是监管层次,评估金融部门监管是否有效。重点评估对银行、证券、保险、支付体系的监管是否符合国际标准。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上述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形成对被评估经济体的金融稳定报告。
概括来说,FSAP框架下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分析工具。
金融稳健指标
金融稳健指标是基金组织为监测一个经济体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健程度,以及金融机构的客户(包括公司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稳健程度而编制的一系列指标,它用来分析和评价金融体系的实力和脆弱性。金融稳健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两类。
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
压力测试是对金融稳健指标分析的有效补充。压力测试的目标是,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带来的影响,来对因宏观经济与金融部门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而产生的风险和脆弱性进行评估。 FSAP评估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利率、汇率、信贷、流动性以及资产价格的变动。为对这些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压力测试采用几种不同的方法来衡量宏观经济冲击对金融稳健指标带来的影响,以达到评估金融部门潜在脆弱性的目的。
标准与准则(Standards and Codes)评估
FSAP另一项内容是对金融部门标准和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FSAP下涉及的标准与准则评估目前最多涉及9个领域,即“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反洗钱与反恐融资40+8条建议”、“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原则”、“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会计标准”、“国际审计标准”。其中前4项标准是FSAP框架下必须评估的。
由于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概念, 它还与宏观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因此,评估涉及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有关宏观经济部门,金融监管机关,以及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基金组织成员国参加了FSAP。中国尚未参加。
中国人民银行为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宣布人民银行将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香港银行可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办包括存款、汇款、兑换和银行卡在内的四项个人人民币业务。
香港银行试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是两地经济交往与合作日益加强的必然结果,也是香港市场的现实需要。它对于密切两地经贸关系,便利两地居民互访和旅游消费都有明显的好处,符合内地经济金融稳步走向开放的要求。但是,由于人民币目前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因此,现阶段香港银行开办的人民币业务仅限于满足两地居民往来的小额旅游消费需求,不涉及大额经常项下的交易和人民币的贷款、投融资等资本项目交易。
清算行的选择
选择清算行是提供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关键。2003年12月24日,根据《公告》确定的选择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原则和标准,经过对申办清算行业务的香港银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授权其集中办理香港人民币头寸的存取、人民币现钞运送及符合《公告》规定的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同时,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香港持牌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按协议为参加行办理清算业务。
清算安排
人民银行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四项业务所设计的清算条件与安排各不相同。具体是:
人民币存款业务:人民银行接受清算行的存款并支付利息,该存款应为其接受参加行所吸收的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个人(以下简称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
人民币兑换业务:清算行可作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办理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的平盘。同时,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符合下述条件的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这些条件包括:个人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 000元人民币的现钞兑换,或通过存款户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万元人民币的兑换;在香港提供购物、餐饮、住宿等个人旅游消费服务的指定商户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港币。
人民币银行卡业务:由清算行和内地银行卡联合组织(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卡的清算事宜。允许两地银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个人人民币卡在内地或香港用于消费性支付,或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钞。
人民币汇款业务:允许内地银行接受经清算行汇入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该汇款的收款人须为汇款人,每人每天的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内地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汇款的解付手续。未提用的人民币汇入款经审核后可汇回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