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2002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多项措施,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
为开放银行业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逐步将中、外资银行的监管纳入更为统一的法律框架。这些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
减少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
根据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中国即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在内的各类客户开办外汇业务,不需个案审批。2002年,共有近70家外资银行办理了增资手续,将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扩大到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个人。目前,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基本相同。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即允许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的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2002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宣布,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自2002年12月11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使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达到9个。
此外,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还进一步规范并简化了全行系统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规定了审批时限,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3家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5家外资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批准3家外国银行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全年受理了8家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批准18家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包括7家台资银行代表处);批准1家外资银行分行设立1家同城支行。截至12月末,外资银行在中国共设立了营业性机构18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46家、下设支行9家,当地注册机构19家、下设分行及附属机构6家;代表处211家。
截至2002年12月末,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391.54亿美元,其中各项贷款为186.03亿美元(含394.78亿元人民币贷款);负债总额为349.41亿美元,其中存款为94.63亿美元(含192.93亿元人民币存款);当年盈利为1.84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