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提出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先在广东试点,继而向全国推广。至今已多次发文给各商业银行,要求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并对分类标准、损失类贷款的界定、统计汇总结果的上报时间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基于风险判断的贷款分类方法,它的推行,将有力推进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重新下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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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商业银行据此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下称《原则》),从2002年起,在全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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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
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原则》,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办法,除操作细则或管理办法有所不同外,各类风险贷款的概念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定义的基本一致。
根据《原则》,商业银行贷款按其风险大小分为五级,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贷款合同,银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