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孙中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发展乡村振兴过程中发展集体经济“贷款难”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资金来源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乡村振兴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多次实施降准,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资金实力。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多次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对服务县域的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截至目前,服务县域的农商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一律执行5%的最优惠存款准备金率,较大型商业银行低4.25个百分点,较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低2.25个百分点。对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整体实施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在此基础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考核达标机构再享受2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

  二是持续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增强政策的直达性、普惠性、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分别增加额度400亿元、1200亿元、400亿元,调增后额度分别为8000亿元、17600亿元、7400亿元。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好存款准备金、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合理降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引导降低包括涉农主体在内的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好金融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关于创新融资模式问题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制约银行放贷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持续加强部门协调合作,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共享质效,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条件。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持续推动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文),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上级及本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等。农业农村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按照“经营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思路,为加大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探索可行路径。

  二是深入推进涉农主体信用信息共享。金融监管总局推动银行机构主动下沉对接服务,为有条件、有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满足合理有效的用信需求,当前建档评级率已经达到80%,2023年底前将推动“能建尽建”。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推动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扩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覆盖面,逐步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推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国共建设涉农信用信息系统211个。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和创建,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信用评价良好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手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农村经济主体主动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评定信用户1.12亿个,信用村29.86万个,信用乡(镇)1.37万个,有条件地区评定信用县226个。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各级涉农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扩展归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建设好地方征信平台,为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支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三、关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效率问题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引导金融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加强科技手段运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提高信贷产品的适配性。2023年4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2023〕35号文),要求银行机构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贷款期限最长达8年,还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农业银行推出的“惠农e贷”已实现全流程线上化作业,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实际使用贷款按日起息,不用款不计利息。

  二是持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探索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银发〔2022〕74号文)等文件,要求各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有效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积极发展农户信用贷款。从实践来看,部分银行通过科技赋能有效提升了放款效率,例如建设银行的“小微快贷”产品,最快约3分钟即可放款。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创新更多特色化信贷产品,改善信贷服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

  四、关于加强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问题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涉农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综合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文),进一步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探索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加快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优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2022年4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5号文),要求银行机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54.6万亿元,同比增长16%。

  二是积极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全国人大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配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2023〕1号文),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息传递等功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服务。

  三是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保单、仓单、应收账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如中国建设银行创新推出“裕农快贷-集体抵质押版”,综合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特点,同时运用集体土地应收租金质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多种形式,组合创新抵质押方式,最高给予300万元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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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