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肖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组织问题
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出台《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文印发),将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作为金融数字化转型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正在研究构建金融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高等院校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框架,加强对金融科技活动全流程的科技伦理指导和监督,着力营造求真向善的行业氛围,为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此外,证监会持续优化新一届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委会的专业工作组设置,组建金融科技专业工作组,加强金融科技伦理研究,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证券领域应用的标准研究制定,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二、关于规则规范问题
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经验、立足金融行业实际,加快健全金融科技伦理规则体系,明确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及具体要求。一是发布《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 0258-2022),综合考虑金融伦理、数据伦理、技术伦理、环境伦理等因素,从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绿色低碳等7方面系统提出行为规范,引导从业机构切实履行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金融持牌经营要求、秉持科技赋能金融定位、坚守诚信履约行为准则,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尊重并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切实增强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能力。二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30日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从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等3个方面界定信用信息,将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新兴个人征信业务纳入征信监管,依法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建立金融机构、数据服务商与征信机构的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质量;征信机构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应当做到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快完善金融科技伦理规则规范体系,进一步细化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以标准为支撑进一步强化治理力度、引导伦理要求落地见效。
三、关于数据治理与算法管理问题
人民银行从数据分级分类、个人信息保护、算法评价等方面明确金融数据、算法的管理要求,引导金融业规范应用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提质增效。一是印发《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等标准,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科学开展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在严格遵守国家及金融行业相关要求、充分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数据采集与处理,提升数据安全管理和规范应用水平。二是印发《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标准,明确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切实保障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印发《人工智能算法金融应用评价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全面评估算法安全性、可解释性、精准性和性能,加强算法内控管理,通过设置应急机制、明示使用风险、建立风险赔偿机制等方式切实防范算法道德风险。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快研究制定金融通用元数据、算法信息披露、机器学习等技术规范,持续完善金融数据、算法治理体系,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防护措施,完整准确披露算法信息、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不断增强数据保护水平与算法规范应用能力。
银保监会制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9号)、《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等文件,明确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防范模型和算法风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第6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3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13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4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11号)、《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相关监管制度中对银行保险机构个人金融信息、数据隐私安全保护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费率厘定时应遵循公平性原则。费率水平应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且不得根据风险特征以外的因素作出歧视性的费率安排”。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义务,明确防控信息泄露风险有关要求和信息处理使用规则,禁止算法歧视。
证监会积极推进《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从制度机制、行业数据标准、权限管理、质量评估、防范泄露损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规范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增强金融科技伦理意识。研究编制《证券期货业“十四五”数据治理规划》,加强数据的统一规划管理,统筹数据开发利用与隐私保护,建立数据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共享水平。
四、关于审查评估问题
人民银行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金融机构应履行金融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探索设立企业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前预防、有效化解金融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严防技术滥用。在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中提出伦理审查相关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组织架构与制度规范,压实各方职责,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切实做好伦理审查与监督,坚决抵制科研不端行为,更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与可持续发展。开展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联合有关部委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严格规范金融科技创新行为,不断引导金融科技向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向发展。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快完善金融科技伦理监管流程与监管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将伦理道德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探索通过内外部评估等方式提前发现潜在科技伦理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和纠正新产品、新服务“带病上线”。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组织全系统全行业严肃整治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隐私安全。同时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中,明确将“泄露参保群众个人信息”作为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就部分银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实施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关于创新试点问题
人民银行坚持安全与创新并重,打造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研究设计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引导测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真实市场环境中打磨既符合监管要求又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金融科技产品服务。2021年6月,在创新应用声明书中增加了以人为本、公开透明、权益保护、公平普惠、社会责任等伦理承诺,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的伦理引导。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探索开展对测试项目的伦理评估审查,将是否践行“守正向善”伦理理念作为创新测试评价的关键指标,进一步明确金融科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伦理边界,引导测试机构强化社会责任与担当,用“负责任”的科技创新打造“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好实体经济。
六、关于人才培养问题
教育部积极推动将金融科技伦理纳入高等教育。一是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于2020年5月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推动课程思政建设在全国所有高校、所有学科专业全面推进,要求金融学等经济学类相关专业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学生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二是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发布金融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师队伍、教学条件等方面要求,并引导高校将“金融伦理学”“金融风险管理”“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等课程列入相关专业必修课。启动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专项,推进科技伦理专题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训等重点工作,构建高质量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体系。三是加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支持西北工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杉达学院等高校的“基于科技伦理的新工科新文科交互发展研究”“基于金融大数据分析的金融风险管理实践基地”“金融科技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列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推动相关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人民银行推动金融科技师成为新职业并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将伦理作为衡量金融科技人才的“定盘星”,强调人才培养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塑造守正向善的价值风尚。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健全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督促从业机构加强入职伦理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将伦理道德作为金融科技人才评价认定与激励中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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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