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57号(财税金融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贾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信托法》以及处理信托诈骗案的提案收悉,经商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释放的巨大融资需求,与社会财富积累所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明确法律关系与责任边界、严守合规经营底线、加强主动管理能力,是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本源,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近年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持续推动信托业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推动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一、加强信托业监管制度建设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对受托人的根本要求,也是投资人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明确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以来,原银监会相继出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发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1号发布),完善了信托行业监管框架,对信托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业务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提出具体要求,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信托等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扩张,监管套利等行业乱象影响了行业的稳健发展。人民银行基于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于2018年起草并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统一各类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丰富和明确了受托人诚实信用与勤勉尽责义务的内涵,即在销售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在资产端,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在内控端,做好风险管理,确保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人民银行持续推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的精神,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将原办法的主体内容升格为部门规章。其中将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以及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原则,丰富金融消费者权利内容,修订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增设相关罚则,压实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同时,人民银行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召开会议、共享监管数据、共同研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重大问题等方式提升监管效率,促进相关复杂金融消费问题的解决。

  三、强化信托司法保障

  信托业务的开展必须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一方面,要坚决打破刚性兑付,明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投资者作为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求偿权,明确受托人未履行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依法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为进一步在信托法律关系框架下规范受托人行为,保护委托人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实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分别对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指导,包含金融消费者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安排等。其中,如果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出现损失,规定其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如果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形,规定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金额。针对信托委托人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修订工作,研究在信托法中增加营业信托相关规定,明确受托人资质条件、行为规范和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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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