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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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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一、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二、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2);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3);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
  (二)商业银行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三)人民银行受理申请;
  (四)人民银行审查申请材料;
  (五)人民银行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左右。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请联系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九、办理行政许可所需的格式文书或表格:执行银办发[2004]23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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