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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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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一、项目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
三、申请条件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
  (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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