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2月6日至3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72家不同类型单位及个人(55家机构、17位个人)的有效意见172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已合理采纳多数意见(采纳120条、部分采纳33条、未采纳19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考虑贷款资金发放的多样化业务模式。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贷款资金发放的账户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采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的相关表述,即“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要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商业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主要考虑为,为防止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实践中存在“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合理合规需求。
二、建议细化商业银行贸易背景材料审查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后续将通过配套自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贸易背景管理要求,在充分考虑各方诉求及行业实际的基础上,明确商业银行等各参与主体在不同业务环节的贸易背景管理责任。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商业银行核验资金清结算信息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相关表述调整为“提供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应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核验支付指令或授权的有效性、完整性”。主要考虑为,明确商业银行等清结算服务机构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清结算环节的审核事项,提升可操作性。
四、建议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定义缩窄为“可拆分可流转的电子化记录”。
采纳情况:未采纳,维持现有表述。主要考虑为,当前表述可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及其各类变种产品纳入管理范围,如将该定义加上“可拆分可流转”的限制,将使“不可拆分流转”的电子凭证游离于管理框架之外,从而形成监管空白和套利,不利于有效防范风险和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五、建议延长或缩短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
采纳情况:未采纳,维持现有表述。主要考虑为,现有表述已充分考虑不同行业账期差异性及供应链企业实际需要,以更精准有效支持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如进一步缩短期限限制,可能无法满足部分行业的实际需求,迫使核心企业采取延迟开立凭证等措施,最终反而恶化链上企业实际资金回笼;如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上限,可能导致部分核心企业脱离实际需要拉长账期,提高中小企业保理融资的总成本。鉴此,秉持实事求是、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我们维持现有表述。
感谢社会各界对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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