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跨国银行业
本节确立的各项原则与所谓的巴塞尔协议以及该协议的后续文件相一致29。该协议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在跨境银行监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做出了规定。“跨境银行监管”这份最近的文件是在离岸银行监管组织的协助下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1996年6月出席银行监管官国际大会的130个国家对此表示同意。这份文件包括消除阻碍有效并表监管的各种障碍的29条建议。
A.母国监管者的责任
原则23
银行监管者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特别是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
原则24
并表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
作为实施全球性的并表监管的一部分,银行监管者必须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适当的监测并执行审慎监督原则,包括其外国分行、附属机构和合资机构。母国银行监管者的一项主要责任是确保母国银行是在有效地控制着其海外机构、监督着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定期收到足够的信息并定期核对所收到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银行海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可能与其国内的业务完全不同。因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要具有从事这些业务的专业技能,以能用一种稳健的方式办理这些业务。
并表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是与其他有关的监管者包括母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并交换信息。这种联系应表现为,在东道国监管当局发照之前要征求其母国监管当局意见。在一些情况下,有些监管当局之间已经达成了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可以帮助确定分享信息的范围和在一般情况下分享信息的条件。除非能就获取信息达成满意的协议,否则银行监管当局应当考虑禁止其国内银行在其保密法或其他法规不允许提供给监管者所需信息的国家内建立机构与开展业务。
母国监管者应当确定东道国对其国内银行当地业务的监管内容及水平。当东道国监管不完善时,母国监管当局需另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如通过现场检查,或要求银行的总部或其外部审计师提供额外的信息。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考虑到其中的风险,母国监管当局也许别无选择,只能要求关闭其海外机构。
B.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
原则25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外国银行能够增大当地银行业的市场深度并加剧竞争水平,因而是当地银行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监管者必须象对待国内机构一样,以同样高的标准要求外国银行,而且必须有权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与这些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分享所需的信息。因此,除一些明显的差异,如分行无需单独建立资本金外,外国银行的经营就必须与国内银行一样满足相同的谨慎监督、检查和报告要求。
鉴于东道国监管机构只能监管外国银行业务中有限的一部分,监管机构就应判定母国监管者对银行的国内及海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管。为使母国监管者有效地实施并表监管,在对等及信息保密的条件下,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有关的外国监管机构交流外国银行在当地业务的信息。此外,在遵守东道国法律的前提下,从进行适当监管的目的出发,母国监管者应能获准对当地的机构或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如果东道国的法律在分享信息或同母国监管当局进行合作方面设置障碍的话,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改变其法律,以便允许母国方面进行有效的并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