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银行监管仅是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性安排的一部分。这些安排包括:
  1.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2.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3.有效的市场约束;
  4.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
  5.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
  制定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远超出了监管者的职权范围,但当监管者察觉到宏观经济政策会损害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时,监管者必须有所反应。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银行监管者的任务将是难以完成的。因而,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稳定金融体系的基础。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应包括以下内容,否则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将会受到威胁:
  (l)便于实施并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一整套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2)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
  (3)对规模相当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原则准备的,并且审计师应对其工作负责;
  (4)有效的银行监管(如本文件所述);
  (5)对资本市场及在适当情况下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的明确规定;
  (6)为金融交易进行清算且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从而控制交易对象风险。
  有效的市场秩序取决于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对管理层进行奖惩的适度财务刺激,以及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其决策结果后的各项安排。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证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且具有透明度的信息。
  如果政府试图影响或干涉商业决策尤其是贷款决策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市场信号则会被扭曲,市场约束则会被削弱。发生这种情况时,重要的是如果贷款有担保,那么担保要对外公布,并在政策性贷款发生问题时对金融机构提供补偿。
  为了促进有效地解决银行的问题,相当灵活的权力是必要的。如果问题是可以补救的,监管者通常寻找并使用可以全面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问题难以补救,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效率,应要求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迅速并有效地退出。而过于宽容,不管是否受到政治上的压力,一般会使问题更加严重,解决的成本更高。监管者应负责或协助安排有问题银行的有序退出,以保证存款人优先在银行股东和其他相关机构之前从银行的资源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偿付(加上任何相关的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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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时,可通过某种形式的重组、由实力雄厚机构接管或注入新资本与增加股东使存款人的利益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护。监管者可以促成此类结果,但重要的是,最终结果必须完全达到监管要求,解决方案在短期和一定期限内能得以实现,存款人暂时得到保护。
  确定系统性保护的适当水平往往是由相关当局(包括中央银行)决定的,特别是在可能调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由于监管者对有关的机构十分了解,通常他们还是要发挥一定作用。为了保护监管人员工作上的独立性,必须明确区分系统保护(或安全网)与对银行的正常监管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机构,另一方面要将对市场信号和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启动存款保险。
  原则1 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授权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这一标准要求具备下列因素:
  (1)由立法为监管人员制定明确的、可实现的、统一的责任和目标框架,但应保证他们实现目标和责任时享有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便摆脱政治方面的压力并能够实现这些目标。
  (2)实现既定目标所需的充足资源(包括人员、资金和技术),前提是这不会削弱监管机构的自主权、整体性和独立性。
  (3)制定银行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的银行法律框架;监管者要有充分的灵活性,根据需要制定审慎管理规则,以实现既定的目标并作出定量性判断;赋予收集与独立核对信息的权利;给予监管者在一定范围内,对违反审慎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罚的权力(其中包括撤换职务、进行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
  (4)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按照诚信原则采取监管行动的个人和机构免于承担(通常在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5)建立在国内外负责金融体系安全及稳健性各类官方机构之间加强合作、交换有关信息的体系。保护监管信息的保密规定以及使这类信息只用于对有关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各类安排应为上述合作提供支持。